周占春被起訴的針對性

 

周占春被起訴的針對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1/today-o6.htm

◎余敏長

檢察官起訴周占春法官,

過程係先由海巡署接獲檢舉

查獲盧俊華種植及販賣二級毒品大麻,

經海巡署將檢舉人代號之匿名筆錄

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裝入信封後黏貼彌封,

報請檢察官向值日法官周占春核准搜索,

檢察官再偵結本案起訴。

於周占春核發搜索票後,

因未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彌封,

簽名蓋章註明密封日期,

即將聲搜案卷交書記官,

檢察官偵結起訴後,

台北地院法官承審時,

書記官均未注意未彌封逕併入卷,

而認周占春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下稱細則)、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二點」

(下稱要點)等規定,

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查細則係規定各查緝機關、

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

….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

並切實保障其安全。

如有洩漏消息….,

均應依法嚴辦。

按刑事法規如未於法條上標明「過失」,

應認為僅限縮於「故意」始有處罰,

故此條之「洩漏」,

應指故意洩漏而言;

而本條規定係除海巡署

或調查局等偵查輔助機關外,

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各查緝機關及單位,

均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又要點規定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

對於檢舉人資料,

應嚴予保密,

偵查卷啟封閱畢後,

應另加封套密封,

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

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

此條規定重點在強調法官之保密義務,

僅另規定保密之方法以彌封行之,

上開二規定均表示接觸密封卷證之檢察官、

法官或書記官,

均有保密義務上位要求。

依前述保密卷證流通過程,

周占春法官未彌封卷證時,

該案件尚在偵查中,

故周占春核發搜索票後

仍應將卷證交還承辦檢察官偵結起訴,

故接觸未彌封之保密卷證,

除海巡署及周占春外,

尚包括偵辦該案之檢察官、

審理之法官(如案件到最高法院始行確定,

應包括第1至3審法官)及所屬之書記官,

於偵查發動迄一審審理檢舉人曝光為止

之刑事訴訟程序中,

周法官係僅為搜索票核發之程序審理值日法官,

較之實質偵辦及審理之檢察官或法官,

比重應屬輕微,

然周占春法官交還卷證予原偵辦檢察官後,

該偵辦檢察官如發現未彌封,

仍應將卷證彌封;

縱仍未彌封,

於起訴後卷證送交審理法官時,

審理法官亦應將卷證彌封後再交由律師閱卷,

故與卷證接觸之偵辦檢察官或審理之法官,

亦未盡到保密之責

而有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問題,

先不論周占春法官係過失而非故意,

與檢察官起訴周法官

反細則之意旨已有不符,

僅以檢察官竟起訴輕微程序審理之周占春,

其餘涉及實質偵查或審理之法官

仍有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可能,

均能倖免於被起訴而無事,

要說檢察官起訴沒有針對性

誰人能信?

檢察機關從過去辦綠不辦藍之譏,

到此次任由藍色恐怖瀰漫司法機關,

皇后貞操能不被懷疑嗎?

許水德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一語中的!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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