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購地案
扁珍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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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本報訊〕
台灣最高法院
今天下午宣判扁家4大案中的龍潭購地案,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被判刑11年,
相較二審各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來得輕。
陳水扁在去年9月11日,
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併科2億元罰金、褫奪公權終身;
吳淑珍同樣被判處無期徒刑,科3億元罰金,褫奪公權終身;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洗錢案被判2年6個月徒刑,科1.5億罰金;
黃睿靚被判1年8個月徒刑,科1.5億罰金,支付2億緩刑5年。
不過今年6月11日,
二審改判陳水扁20年有期徒刑、罰金1.7億元、褫奪公權10年;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20年有期徒刑、罰金2億、褫奪公權10年;
陳致中1年2個月有期徒刑、罰金3000萬;
陳水扁媳婦黃睿靚1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罰金2000萬,
刑度較一審來得輕。
最高法院判決
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
陳敏薰給款案部分是8年,
至於應訂合併執行刑幾年,
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
吳淑珍龍潭購地的部分是11年、
陳敏薰給款部分是8年、
洗錢部分是7個月,
同樣由檢方與高院討論合併執行刑。
至於
國務機要費案、
南港展覽館案
和
洗錢案,
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
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