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殺公投牴觸中選會 黃昆輝:公審會決議無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5/today-fo1.htm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昨日舉行記者會,說明中選會與公投審議委員會對自己所提出的ECFA公投案主張相互矛盾,因此黃昆輝認定公審會駁回該公投案的決議無效。

(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蘇永耀、范正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前晚駁回台聯所提ECFA公投案,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昨召開記者會指出,公審會所持駁回的理由,

中選會早已行文台聯表示合於規定;

因此,駁回的決定應屬無效,

他將對這十二位否決提案的公審會委員提告,控告他們涉嫌違法瀆職。

中選會:概括承受

中選會官員則解釋,雙方各依權責獨立行使職權,

中選會做「形式審查」,公審會做「實質審查」,

公審會審定結果就是決定;

官員形容,公審會與中選會的關係,

就像訴願會與機關的關係,訴願會作出決定後,

機關首長沒有置喙餘地,要概括承受訴願會的決定。

換言之,公審會就公投提案作出的審定結果,

中選會概括承受,而這也就是決定。

公審會開會認定,

台聯所提ECFA公投案的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

依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應予駁回。

黃昆輝指證說,當台聯送出第一階段連署書給中選會後,

五月五日中選會的回函,清楚表明經過委員會議的審議,

未有「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黃強調,公審會的決定,明顯牴觸中選會原先的認定,

難道公審會已經成為「太上皇」,

可以否決中選會已認定的事實,

並以此駁回公投案?

在救濟措施方面,黃昆輝說,

除進行訴願、行政訴訟及聲請釋憲外。

告訴的部分也將分就刑事與民事來提告。

黃:將告12位委員

黃昆輝表示,公投法主管機關是中選會,

不是公審會,

且公審會職權僅能審議是否符合全國性公投事項。

既然中選會已認為ECFA公投案內容並無相互矛盾問題,

公審會前晚的決定當然無效。

黃昆輝抨擊公審會十二位否決此案的委員,

不僅法理不明,且公然違法、越權,

更加凸顯公審會沒有存在的必要。

已宣布將推動公投「廢除公審會」的黃昆輝表示,

公投案主文為

「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

   應該繼續存在?」

即日起各地民眾皆可來索取公投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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