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直接民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3/today-o5.htm

◎ 曾肇昌

由人民發動的公投,如欲成案,

殊屬不易—連署人數必須達於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約十萬人)。

如此繁雜的前置作業,絕非單憑個人或極少數人的恣意即能成案,

連署的公民為連署「自有所本」,

故所提公投案的內容即使有所不周延,

也有它的民主正當性。

公投審議機制,應在協助人民實現主權,

不應限制「人民意志」的形成,否則,實有違「主權在民」原則、

「直接民主」原則,

人民要求設立不受政府科層體制牽制之「獨立機關」或主動提出「創制」、

「複決」案,

基本上都代表人民對「代議體制」政府的質疑或不滿,

而試圖予以改變,

對此,應受相當的重視。

人民發動的公投,

如由行政機關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前提下做決定與執行,

顯然使人民所行使的公民投票權受到嚴重限縮之虞。

則「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原則都遭到破壞,

因此,

「公投審議制度」不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行使「創制」、

「複決」的制度性保障。

公民投票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

「公投審議會」審查公投提案,應以保障人民「直接民權」為最高原則,

不應輕易以技術枝節的理由駁回人民的提案。

ECFA的簽與不簽,

對於台灣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甚大,

在國內引起高度的爭議,應把ECFA視為超黨派議題,

以公投整合跨黨派的政治共識,

避免社會極端對立!

歐美等先進國家有議會,

人民也常為了公共事務訴諸公投,

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

政府應體察民意、深化民主,

對於重要爭議事項,允宜訴諸公投,

由國人作決定,方係上策!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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