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公投的民主程序意義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2/today-o2.htm

◎ 劉靜怡、賴中強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即將對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做出可否的決定。

由於部分媒體與輿論已經對本次公投案發起強烈言論抨擊,

多位公審會委員也配合提出對提案相當不友善的質疑

預期此案被否決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此次公投案實具備下列重要的民主程序意義。

ECFA影響層面,

並不僅限於經濟與貿易,

更廣泛及於

主權、

勞動、

性別、

環境、

公衛

等許多領域。

交付公投的過程,有助於資訊公開及全民審慎思考ECFA政策。

依照公投法,公投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皆可設立辦事處,

從事意見之宣傳。

中央選舉委員會且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至少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

由此可見,舉辦公投不是一個單純的「投票」,

更是促進意見「交流審議」的重要「民主過程」。

尤其本次ECFA政策的重大爭議之一,即在於相關資訊不透明。

公投成案後,政府即應公開揭露更多的相關資訊,

並協助公民做出更審慎理性的決定。

相反的,將其否決,

也意味著政府未來可以持續以資訊不透明公開的方式做出重大決策。

一個重要的程序反省是,

由於公審會委員全部都未經過國會同意直接任命,

其「民主正當性」非常薄弱。

由這樣一個機關來審查直接民主提案是否成立,

實有違憲疑義。

在現有制度下,為了讓公審會的決定有更高客觀性,

公審會應該仿照大法官公布「決定理由書」,

並由支持該決定的委員簽名負責。

另一方面亦應讓不同意該決定的委員可以另外撰寫公布「不同意見書」。

兩面俱陳的理由公布,

至少可建立公審會更高的「民主可問責性」。

基於以上理由,

我們認為如果本次針對ECFA能舉行公投,

對台灣人民思考兩岸關係前景,

具備重要的民主審議與實踐的意義,

而絕不會是對民主的傷害。

要是民主正當性不足的公審會駁回此案,

反而將激化黨派對立,

更不易促成人民理性面對中國。

以台灣為主,

對人民有利的政策,

終究還是要交由人民思考抉擇。

馬政府的判斷,

不能取代人民的判斷,

這才是民主的真價值。

 

(作者劉靜怡為民主平台成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賴中強為執業律師,民主平台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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