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與陳水扁,台灣的監獄

 

2016-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36240

(作者為居港英籍時事評論員)

◎ 黃世澤

自由廣場》

林克穎與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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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林克穎在台灣醉駕撞死人,本來英國法庭已批出引渡令,

讓他在台受審;但林克穎的代表律師

台灣監獄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由

蘇格蘭法院決定接納林克穎的上訴,暫不予遣返

 

歐洲人權公約》是整個歐洲、包括不屬於歐盟一員的俄羅斯在內,

所有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成員都必須簽署的條約。

 

不論英國脫離歐盟與否,只要英國仍留在歐洲理事會,

就得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所起草的

《一九九八年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做判決。

由於上世紀歐洲兩次大戰期間,以及冷戰時期,

極右法西斯極左共產黨都非常愛濫用酷刑和死刑

不知多少歐洲精英無辜喪生於冤獄中。

 

因此,

《歐洲人權公約》對死刑和受刑人待遇這兩點尤其關注,

俄羅斯在冷戰後為了加入歐洲理事會,

都得以總統行政命令方式實質廢止死刑,

令俄羅斯名正言順成為其中一員。

 

因此,

台灣人在威權年代那套受刑人沒有資格講人權的觀念

在歐洲完全格格不入。

 

英國本身並非百分百接受《歐洲人權公約》

對受刑人的人權觀,在囚犯投票權上,

縱使不受《歐洲人權公約》約束,

但採用相類法律的香港,在囚犯投票權上都採取

跟歐洲標準一致的態度,讓囚犯可以投票,

英國政府至今仍與歐洲人權法院針鋒相對。

 

只不過,英國不可能在林克穎問題上與法院抬槓,

一方面,

英國獄政在歐洲標準來說,沒北歐這樣好,但也不算差;

另一方面,

曾經擔任總統的陳水扁

監獄中都被折磨得很可能永遠都不能回復卸任時的健康

 

誰信台灣的監獄能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要求?

 

這次林克穎如果可以不用來台受審,

國民黨治理下的台灣,

把台灣獄政機構搞成一個折磨政敵的機器,

可謂當中致命原因。

 

要不再讓林克穎一類外籍疑犯可以在海外法院逃脫,

台灣法務部門除了監獄設施和管理向歐洲學習外,

那些濫用權力的官員,不論對陳水扁,

還是對無權無勢小民濫權的獄政官員,

都必須得到適當懲處。

 

獄政不轉型正義的結果,

就是台灣變成外國人犯罪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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