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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德
(537)
圖:台北條約簽署。
1952年4月28在台北。
簽約後,在美國控制下的舊金山和約跟著生效,
因美國堅持日本須和台北簽和約而非和北京,
日本既己照做,美國就讓舊金山和約生效,
使佔領日本結束,恢復它的主權。
台北和約規定馬關條約無效,
馬英九說:台澎自然回歸中華民國。
又在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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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
針對「台灣主權未定論」,今天馬英九在出席特展時說,
《台北和約》日本放棄台、澎主權。
但也提到,
日中兩國間自1941年12月9日之前所訂條約都宣告無效,
代表《馬關條約》也失效。
既如此,台澎自然回歸中華民國,
馬並要本土派不要再吵這件事。
我們不忍心台灣人被騙,站出來講清楚:
根據最粗淺的國際法常識,國際條約有兩種。
(1)為執行條約(Executory Treaty):
締約國於約中訂明的情況發生時,享受權利或履行義務,
不限次數,直至條約效期屆滿為止。
例如同盟、通商、引渡等條約。
(2)為處分條約(Executed Treaty):
締約國於約中訂明的事項,一經辦完,便造成永久狀態,
不因後來發生的情況而變更,
如果締約國不訂新約予以改變,該狀態繼續存在。
例如劃界、領土割讓等條約。
馬關條約屬於處分條約,
台灣一旦讓出就不屬於大清帝國,
滿清即使有被中華民國繼承,
台灣也不在繼承範圍之內。
另外,
台灣被滿清佔據部分只有1/3,不是全部。
又,
滿清在台設省納入版圖,才7年多就讓給日本,
台灣連滿清的領土也不是,那裏會是中華民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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