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和約,馬關條約,台灣主權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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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德

(537)

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

圖:台北條約簽署。

1952年4月28在台北。

簽約後,在美國控制下的舊金山和約跟著生效,

因美國堅持日本須和台北簽和約而非和北京,

日本既己照做,美國就讓舊金山和約生效,

使佔領日本結束,恢復它的主權。

 

台北和約規定馬關條約無效,

馬英九說:台澎自然回歸中華民國。

又在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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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

針對「台灣主權未定論」,今天馬英九在出席特展時說,

《台北和約》日本放棄台、澎主權。

但也提到,

日中兩國間自1941年12月9日之前所訂條約都宣告無效,

代表《馬關條約》也失效。

 

既如此,台澎自然回歸中華民國,

馬並要本土派不要再吵這件事。

 

我們不忍心台灣人被騙,站出來講清楚:

根據最粗淺的國際法常識,國際條約有兩種。

 

(1)為執行條約(Executory Treaty):

締約國於約中訂明的情況發生時,享受權利或履行義務,

不限次數,直至條約效期屆滿為止。

例如同盟、通商、引渡等條約。

 

(2)為處分條約(Executed Treaty):

締約國於約中訂明的事項,一經辦完,便造成永久狀態,

不因後來發生的情況而變更,

如果締約國不訂新約予以改變,該狀態繼續存在。

例如劃界、領土割讓等條約。

 

馬關條約屬於處分條約,

台灣一旦讓出就不屬於大清帝國,

滿清即使有被中華民國繼承,

台灣也不在繼承範圍之內。

 

另外,

台灣被滿清佔據部分只有1/3,不是全部。

 

又,

滿清在台設省納入版圖,才7年多就讓給日本,

台灣連滿清的領土也不是,那裏會是中華民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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