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人權的最後一哩路

2015-02-13  16:2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3338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

◎許惠琪

 

軍中人權的最後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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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由軍法回歸司法後,

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然而逝者已矣,

事後的審判不能起死回生,

如何防範未然,

倚賴的不是全面廢棄軍事審判法,

而是《陸海空軍懲罰法》的修正。

 

後者方能於軍中實施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前,

給予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

作者認為,假使陸海空軍懲罰法在實施禁閉之法定要件、施行程序、救濟途徑上都未能完善,即便事後由普通法院追究責任,但憾事已生,徒呼奈何!軍中人權的最後一哩路,仍要走完這一步,畢竟事後懲處,不如防患未然!(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作者認為,

假使陸海空軍懲罰法在實施禁閉之法定要件、

施行程序、救濟途徑上都未能完善,

即便事後由普通法院追究責任,但憾事已生,

徒呼奈何!軍中人權的最後一哩路,仍要走完這一步,

畢竟事後懲處,不如防患未然!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就軍中禁閉之法定要件而言,

規定於《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

該法各款用語含糊,

諸如:

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儀容不整或禮節不周,有失軍人儀態者。

 

以上諸款情節嚴重,可施以禁閉懲戒。

 

其中第25款:「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幾乎囊括所有不涉刑事責任的過犯,

範疇過份龐大,似乎是受規範者難以預見。

 

法律用語之明確性,

與其干預人民自由的強度成正比,

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理由書,強調對人身自由之干預,

尤其應當符合法明確性原則。

 

禁閉處置,將人拘禁於一定空間,

法定要件如此之空泛,

幾乎可輕易入人於罪。

 

就禁閉之程序而言,

《陸海空軍懲罰法》24條之1第4項、第5項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將禁閉處置的決定,交由主管長官一手掌控,

會議評議結果對長官無拘束力,

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原則」的意義在於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罰,

須經由法院事前審核。

 

但軍中禁閉決定,可逕由軍事長官為之,

甚至連軍法人員都未介入,

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官保留原則」。

 

與文職公務人員之懲戒相較,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條第3項規定:

九職等以下之公務人員之記過與申誡,才可逕由主管長官為之,

其餘懲戒,

均由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具司法權性質的公懲會為決定,

軍事事務固然有其特殊性,但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仍不可付諸闕如。

 

就禁閉之救濟程序而言,

《陸海空軍懲罰法》22條規定,

僅「撤職處分」方可對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因此受禁閉懲戒之現役軍人,

僅能對內申訴,

無從向軍隊外部請求救濟。

 

大法官釋字691號指出,行政機關內部之自我審查糾正,

與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

自不能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制度。

 

則該法似有違憲的疑慮。

 

在強調服從文化的軍隊中,受禁閉懲戒的軍人,

實際上是否真能依提審法請求法院提審?

 

假使陸海空軍懲罰法

實施禁閉之法定要件、施行程序、救濟途徑上都未能完善,

即便事後由普通法院追究責任,但憾事已生,徒呼奈何!

 

軍中人權的最後一哩路,

仍要走完這一步,

畢竟事後懲處,不如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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