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蘋論:
法官貪腐 拍案驚奇
人人都知道公職人員
(含官員、民代─特別是立委)貪污是法律有罪,
道德污穢的大事;
而法官貪污尤其惡劣,不可原諒。
因為法官是社會最後防線的把關人。
昨天檢方把高院法官胡景彬及其家人共6人依貪污罪起訴,
並查扣不明財產4千多萬元。
此外,
也查出他的元配、二房、三房所有資產共3億多元。
此君行徑哪像現代國家的法官,
簡直是軍閥、土豪、劉瑾、和珅再世。
3個老婆、6個兒女,開銷怎能不大?
不貪怎麼可能?
他是繼前不久6名司法官貪污被判刑後,
又一件法官貪污大案,
且誇張離譜的程度令人拍案驚奇。
台灣公職人員貪污是普遍現象,
不貪才怪。
制度派理論強調環境和功能背景造成腐敗。
亦即政治環境沒有產生足夠的道德、職務典範
或意識形態來反對這種行為,
或公職機構缺乏完善的責任程序,
或沒有行為準則規範的行為。
僅當個案實在鴕鳥
更廣泛的公職理論則可分為兩大類:
發展理論與文化理論。
它們認為貪腐的原因在於保持送禮傳統,
政府支出和開支機構急劇增加,
而同時卻沒有行為準則
或責任程序的發展與之相對應,
以致公職人員對決策程序普遍缺乏忠誠和信任感。
文化理論相信
貪腐發生在官方和規範的標準之間、
公部門和私部門的價值標準之間
及政治目標和公共服務之間,
互相背離的結果。
目前,
我們要努力的是:阻止貪腐的制度化。
公職人員故意利用其單位和自己的公權力與職能來行賄受賄,
那麼貪腐可能制度化。
貪腐與政治制度的運行關係密切,
低效能又管得多的政府(如台灣)助長貪腐,
因為賄賂可加速決策過程。
台灣和中國的貪腐
都源於文化傳統以及官僚的管轄過廣、權力過大;
數千年來早已是種歷史現象。
所以把貪腐只當作貪官的個人操守問題,
以避免社會呼籲重大的體制改革,
是鴕鳥行為。
賄賂者的行為
表明他們不接受政府的決策過程和程序;
而
公職人員接受賄賂
也說明他們不接受這些過程與程序。
因此,對任何政治體制來說,這都令人憂慮。
抓到胡景彬沒什麼,
還有成千上萬個胡景彬排隊等機會。
徹底改革政治及行政制度和法規,
才可望制度性地降低貪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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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胡景彬沒什麼,還有成千個胡景彬排隊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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