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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何在? 黃案有人被逼辭職 有人被拔官

2015-02-1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55719

 

正義何在?

黃案有人被逼辭職 有人被拔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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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初與馬英九總統聯手發動政爭,

如今隨著國民黨選舉大敗、與洩密案黃被判刑確定而落幕,

當初遭政爭波及的當事人,

比如當時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被逼辭職、

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轉任三審檢察官,

審理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案的北院審判長張瑜鳳

則調往行政法庭擔任法官。

黃世銘案相關人士

黃世銘案相關人士

 

被特偵組指控涉嫌為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的曾勇夫,

讓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在柯建銘背信案中不進行上訴。

 

曾在長官壓力下,被迫請辭部長後,

即遠離台北塵囂,返回台中老家含飴弄孫。

 

陳守煌當時也被指涉嫌關說,

雖一再否認,仍被「拔官」,

被調往最高檢察署擔任檢察官;

另一「受害人」林秀濤,

當初在特偵組偵辦她時,

傳出她應訊激動,甚至被說成有自殺可能

結果偵訊光碟顯示,她情緒平靜,

但相關傳聞已令她形象受損。

 

事發後,林秀濤被記警告,

她請調回一審台北地檢署當公訴檢察官,

雖法務部仍咬住她有關說,

但她說:

令我欣慰的是,保訓會認定我未接受關說。」

 

至於審理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案

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張瑜鳳,

已被免兼庭長,先前傳出遭「秋後算帳」,

不過司法院否認;

張瑜鳳已調任北院行政法庭法官。

 

而在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監聽結果、指控王金平關說時,

在場的行政院長江宜樺

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也先後離開職務,

羅智強是在馬要求王下台,

引發軒然大波的九月政爭後請辭,

江宜樺則在國民黨九合一選舉大敗後下台。

 

反而是王金平本人政爭後仍屹立不搖,

黨籍案已二連勝。

 

馬英九則不僅氣勢一瀉千里,

也在九合一敗選後請辭國民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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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馬英九聯手發動政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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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2015-02-13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作者為律師)

◎ 黃帝穎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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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

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

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及同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

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

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

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

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

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

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

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

 

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

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

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

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

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

批示「礙難照准」,

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

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

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

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

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

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

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

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

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

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

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

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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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黃世銘洩密案判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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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ping Wu  · 國立成功大學

 

惟有「政黨輪替」才能換新的法務部長
來追回罪犯领走的銭並懲處圖利他人的滥權部長!
否則官僚將更得意、更胆大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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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昭能 ·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主任
 
「逃不了…6重刑犯自戕」vs.「洩密案定讞…爽領退休金 」:
 
這樣的比較是不倫不類的嗎?
兩者不都是中華民國法律或司法的審判嗎?
審判或”執刑”不都是為了社會公平正義嗎?
回想”制定刑責當初”有那麼一把刑度的公平量尺,
樣的刑責甚或待遇”差別”合情合理嗎?
這樣的量尺當然是不存在,
也因此法官們才有這麼大的裁量權或自由心證空間
所以如此的關鍵之一當然是人有個別差異,案件各個有別
問題是也不能差那麼多,”多”到連多數非專業的人都看得出來,
還讓政客們甚或政黨有加以操弄的空間(只要跟自己利益有關的就說判決不公)!
 
唯其如此,司法判決爭議始終存在,台灣社會也因此永無寧日!
 
面對一再發生的司法審判爭議,面對”恐龍法官”不斷遭惹人怨,
更重要的是面對社會公平正義瀕臨崩盤之際,
 
法務部、司法院、立法院、法學界、律師、執政黨、反對黨、
民間司改會、以及歷年來眾多司法審判受害人,
 
為了國家與社會的”永續經營”,
是否應該趁此”良機”思廣益甚或痛定思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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