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3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作者為律師)
◎ 黃帝穎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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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
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
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及同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
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
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
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
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
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
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
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
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
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
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
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
批示「礙難照准」,
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
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
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
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
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
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
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
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
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
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
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
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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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黃世銘洩密案判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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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ping Wu · 國立成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