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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2015-02-13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作者為律師)

◎ 黃帝穎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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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

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

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及同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

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

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

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

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

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

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

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

 

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

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

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

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

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

批示「礙難照准」,

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

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

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

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

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

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

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

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

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

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

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

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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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黃世銘洩密案判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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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ping Wu  · 國立成功大學

 

惟有「政黨輪替」才能換新的法務部長
來追回罪犯领走的銭並懲處圖利他人的滥權部長!
否則官僚將更得意、更胆大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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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昭能 ·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系主任
 
「逃不了…6重刑犯自戕」vs.「洩密案定讞…爽領退休金 」:
 
這樣的比較是不倫不類的嗎?
兩者不都是中華民國法律或司法的審判嗎?
審判或”執刑”不都是為了社會公平正義嗎?
回想”制定刑責當初”有那麼一把刑度的公平量尺,
樣的刑責甚或待遇”差別”合情合理嗎?
這樣的量尺當然是不存在,
也因此法官們才有這麼大的裁量權或自由心證空間
所以如此的關鍵之一當然是人有個別差異,案件各個有別
問題是也不能差那麼多,”多”到連多數非專業的人都看得出來,
還讓政客們甚或政黨有加以操弄的空間(只要跟自己利益有關的就說判決不公)!
 
唯其如此,司法判決爭議始終存在,台灣社會也因此永無寧日!
 
面對一再發生的司法審判爭議,面對”恐龍法官”不斷遭惹人怨,
更重要的是面對社會公平正義瀕臨崩盤之際,
 
法務部、司法院、立法院、法學界、律師、執政黨、反對黨、
民間司改會、以及歷年來眾多司法審判受害人,
 
為了國家與社會的”永續經營”,
是否應該趁此”良機”思廣益甚或痛定思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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