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東莞分行收回扣有罪嗎?法制之窮成貪污天堂!

2018-01-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822e122-7176-41f4-af07-0e12b6626e52

吳景欽

立委黃國昌踢爆彰銀東莞分行,有員工收取鑑價公司回扣,並以影片為證,犯罪事實,似昭然若揭,彰銀高層,也因此出面道歉。只是此等行為能否成罪,卻有模糊空間。(資料圖/鍾孟軒)

立委黃國昌踢爆彰銀東莞分行,

有員工收取鑑價公司回扣,並以影片為證,犯罪事實,

似昭然若揭,彰銀高層,也因此出面道歉。

只是此等行為能否成罪,卻有模糊空間。

(資料圖/鍾孟軒)

 

收回扣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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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黃國昌踢爆彰銀東莞分行,有員工收取鑑價公司回扣,

並以影片為證,犯罪事實,似昭然若揭,

彰銀高層,也因此出面道歉。

 

只是此等行為能否成罪,卻有模糊空間。

 

2006年7月1日後,「刑法公務員」的定義走向限縮,

如: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醫院之醫師、公營事業的從業者,

都不再是身份公務員,只有依政府《採購法》為承辦採購業務,

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依法令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權的「授權公務員」,

至於此處的授權公務員,一般則以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為基準。

 

只是關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的範疇非常大,

除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等外,

受政府補助超過一半的私人,亦涵蓋其中。

 

這種將政府《採購法》與公務連結的看法與作法,

實紊亂了不同法體系的目的與功能,

也造成司法者的各自解讀與解釋。

 

而在2012年,爆發國科會核銷爭議時,就將此爭議完全突顯出來,

最高法院雖於2013年做出決議,認為所謂公共事務,

應以具有公權力作用者為限,以來有效限縮授權公務員的範疇。

惟仍於結尾時強調,若有設計國計民生者,

仍可納入授權公務員的概念,如此的但書,

就因所謂國計民生的不確定性,就又回到因司法者而異的不同認定。

 

而不管司法實務對於授權公務員如何解釋,

都不可能涵蓋至官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企業。

如:彰化銀行,早從1998年開始,

國家股份的比例已經降至五成不到,雖然仍有實質掌控權,

卻因未超過百分五十,故連公營事業都不算,

致絕非《刑法》的公務員。

 

則在彰銀員工非屬公務員,即便因業務關係收受他人金錢,

也不可能觸犯法定刑動輒5年有期徒刑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

 

故就算銀行高層,知悉此事且加以隱瞞,

也不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

法定刑為1至7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包庇下屬貪污罪

 

也因此,

彰銀員工收取私人利益,就僅能以「背信罪」論處。

而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負責人或職員,

違背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利益者,

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且依同條第2項,

若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者,還得加重二分之一。

 

由此看來,就算無法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

以《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追究,似也不輕。

 

惟就受賄罪來說,公務員只要就職務行為接受他人利益,

無論之後,是納入私人口袋,抑或用於公共事務,

甚至將錢退回或捐出做公益,皆不影響「犯罪已然成立」之事實。

但因背信罪於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

 

或損害公司財產之意圖,則員工所收受者,

不管名為回扣也好、退佣也罷,只要提出是掛於公帳,

或者用於銀行之業務,甚或是給所有職員福利之證據等等,

就能證明無此意圖存在,致難以成立特別背信罪,

而凸顯出現行法制之窮。

 

根據聯合國2003年所通過的《反貪腐公約》,

其規範對象乃涵蓋公、私部門,其中的第12條,

更要求締約國須採行法律措施,

來防止日益嚴重的私企業貪污問題,而我國雖非聯合國成員,

但於2015年,也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惜至今,仍未見有對「私企業貪污」為相對應法制之調整。

 

故所謂施行法,看來就僅具宣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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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政府《採購法》與公務連結的看法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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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彰化銀行,東莞分行收6成現金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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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黃國昌(左)上午針對彰銀東莞分行收回扣案舉行記者會,強調應查清楚有多少人涉入...

立委黃國昌(左)上午針對彰銀東莞分行

收回扣案舉行記者會,

強調應查清楚有多少人涉入其中。

記者余承翰/攝影

 

東莞分行收回扣

彰銀改口:收錢就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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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黃國昌昨天爆料,

指控彰化銀行在中國大陸東莞分行行長張瓊文

及副理游志仁涉嫌收取廠商回扣

彰化銀行昨天表示「比較像是合理退佣」,

今天黃國昌二度召開記者會,彰銀副總凃鴻堯表示,

「不管是回扣或是退佣,只要收錢都是不對」。

 

凃鴻堯表示,昨天很多媒體打電話詢問這件事情,

他當時提到如果是「回扣」,基本上是在辦理借時,

銀行不當的跟借款人收取金錢;

一般銀行認知的「退佣」,是服務費的佣金退回;

但實際真相如何,仍需經詳細調查後才能確認,

彰銀今天就會有稽核人員飛往東莞做實地調查。

 

凃鴻堯說,「退佣」或「回扣」是名詞的問題,

假設去跟銀行借錢1000萬元,銀行說要收取1%,也就是10萬元,

那是索賄回扣;但如果退佣是服務費,一般服務費才會有退佣。

 

但不管怎麼樣,跟人家拿錢就是不對。

 

黃國昌現場播放錄音檔,

內容是深圳市世紀中盛土地房地產評估公司東莞分公司

副總經理刑威風,前金尺評估公司客戶經理聶香,

與張瓊文在東莞分行會客室的對話;

對話內容提到,

現金拿來的時候,就直接跟我們襄理約好,直接給她」,

「按標準收費收40%」等。

 

黃國昌表示,這絕對不可能是退佣金,銀行憑什麼可以退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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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明成,徐光曦 ,羅寶珠,  丁克華                        ]

 

林明成徐光曦擔任華南銀董座是華南銀發生大型詐貸案的高峰,

(劉燈城的任期只有2015年的2個月而已),

遭詐貸的金額超過7億元以上。

 

這段期間也和現任總經理羅寶珠擔任總稽核期間重疊,

她是前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妻子。

 

自吳當傑去年9月接下華南金控董事長後,

各種詐貸案一一爆發,也讓他疲於奔命,

然而對納稅義務人以及華南金的小股東來說,

最希望知道的是真相,

以及到底還有多少案子還沒被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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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犯罪結構 :

財經犯罪是遊戲規則的犯罪,

沒有行政、司法的包庇,只靠財團是玩不出把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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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假象30年,紅黑金財經犯罪結構:

交通幫,教育幫,環保幫,核電幫,軍購幫,電訊幫, 司法幫

金融幫,財金幫,財經幫,生技幫,獨董幫, 司法獨董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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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犯罪都與政府的包庇不作為,脫不了關係      ]

 

兆豐銀洗錢案為例,鉅額罰鍰由全民買單

百姓有權利知道為什麼被罰錢,政府更有必要向人民說明,

不能以財政祕密、營業祕密搪塞,

兆豐案正是典型的政府犯罪案例。

 

陳志龍表示, 我國金管會、檢察署、法院的作法

與其他正常法治國家有很大差別

原本應該是白血球機關,卻被異化成為白血病,

不監督、不負責的作法造成GDP被掏空,

成為犯罪者的天堂,綜觀財經、經濟、銀行、保險、證券各界,

都缺乏經濟人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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