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聲請解除國語日報全體董事職務 法院:不可以!

2018-01-04 17:34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02609

教育部聲請解除國語日報全體董事職務

法院: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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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教育部去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

並請求選任臨時董事。

 

台北地院審理後卻認為,

國語日報公司是在1949年由全體股東捐助成立,

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

教育部也未能舉證1949年以後仍編列預算補助國語日報,

因此認定教育部無權解散國語日報董監事會,裁定駁回。

國語日報位在台北市福州街大樓具備都更題材、價值不斐,也引爆爭議;教育部去年10月向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準備接管,結果卻被法官駁回。(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國語日報位在台北市福州街大樓具備都更題材、價值不斐,

也引爆爭議;教育部去年10月向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

全體董事職務,準備接管,結果卻被法官駁回。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判決指出,

1948年教育部出資1萬「金圓券」在中國北平市開辦「國語小報」,

借用教育部印刷機件,但創刊後無法維持,而遣散員工;

國語推行委員會來台後,教育部不再提供經費,

推委會1949年成立國語日報董事會,傅斯年擔任董事長,

貸款購買長沙街房屋,1955年成立國語日報公司;

1960年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設立登記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北院法官認定,根據各項文書資料記載,

證明國語日報社是由全體股東捐助成立,並非政府捐助成立;

1948年清算資產時,

已將政府的資金使用於資遣員工和還債,

1955年成立的國語日報公司已與政府無關。

 

法官認為,教育部「空言主張」

國語日報資產是由教育部撥給的原始資本發展而成,

卻未能舉證在國語小報1948年清算資產後,還有再編列預算補助、

協助國語日報營運,因此難以認定國語日報是政府資產,

不符「政府捐助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的政府監督條件,

國語日報也不適用每年應編列預算書、

決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的規定。

 

法官因此認定,

教育部沒理由主張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16名董事的職務,

也沒必要另行選任臨時董事,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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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卻認為,

國語日報公司是在1949年由全體股東捐助成立,

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

教育部也未能舉證1949年以後仍編列預算補助國語日報,

因此認定教育部無權解散國語日報董監事會,裁定駁回。

[ 相關 ] 

教育部聲請解除國語日報全體董事職務,法院: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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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刊七十年的財團法人國語日報

疑因爭奪都更後上看百億的龐大利潤,鬧出家變,

第十九屆董事會二月底任期屆滿,卻拒不下台,

不但董事長鬧雙胞,現任董事長林昭賢

更以社方名義提起民事訴訟控告四位董事。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昨天表示,

董事會如無法完成改選,教育部將依法介入,

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務接管,最嚴重可廢止設立許可。

 

 

[ 相關 ]  國語日報爆權鬥 都更肥滋滋,誰賺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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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高官林益世貪腐案判刑七年四個月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3/04/130430_taiwan_lin_corruption.shtml

林楠森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

更新時間 2013年4月30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2:37

 

台前高官林益世貪腐案判刑七年四個月

因貪腐案下台的台灣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在經過半年的審判後被判刑七年四個月,

罪名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

其成立的罪名「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被判刑五年六個月,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二年,

兩罪合併判處七年四個月,

並被罰款1,580萬台幣。

其另外被起訴的職務上要求賄賂及隱匿貪污所得兩項罪名則被判無罪,

同案因協助洗錢被起訴的林益世妻子彭愛佳及其母親等家人,

則都獲判無罪。

半年前即獲交保的林益世並未到台北地方法院聆聽判決,

此一判決結果雖比此前一些媒體推測可能判無期徒刑輕了很多,

但林益世律師仍表示將會上訴。

林益世的律師說,

對法院還是作成部份有罪判決感到遺憾,

但對法院對林益世貪污的指控作出無罪判決,

則部份感到辛慰。

非貪污?

歷任國民黨及行政院要職的林益世,

雖然被檢舉人錄下了索賄的錄音鐵證,

但院的法官認為這並非貪污。

林益世此前成功地向檢舉人陳啟祥索賄6,300萬台幣,

並要求中鋼公司將業務下包給陳啟祥,

其後來又向陳啟祥強索8,300萬台幣遭拒並被錄音向媒體檢舉,

使其行為曝光。

台北地院發言人說,

法官認為林益世行為並不是貪污條例中的貪污行為,

他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犯了恐嚇得利,

因此以刑法的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罪。

引用這樣的罪名與用貪污定罪的不同之處,

除了6,300萬台幣賄款並不被認為是貪污所得外,

其刑期相對比起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貪污罪輕了許多。

法官在判決書提到其並不認為林益世貪污理由包括了中鋼公司屬民營,

以及林益世索賄與其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直接關係等。

被法官認定為民營的中鋼公司曾是台灣國企,

其引入民股官民合資但官方仍掌控高層人事任命;

而據林益世此前被錄下的錄音,

他稱其辦事利索關鍵即在其可從人事上下手。

爭議不斷

在國民黨歷任要職的林益世在其貪腐案爆發以來,

即在台灣社會上爭議不斷,

而此一司法判決可能更助長此一爭議。

此前獨家揭露此一醜聞的的壹周刊一路質疑司法有意輕縱林益世,

並曾在半年前預言此案將以"雷聲大雨點小"的方式落幕。

在野的民進黨則不斷提出質疑,

台灣司法對執政的國民黨人士與該黨有不同標凖,

而包括總統馬英九及國民黨則一向表示絕無介入司法行為。

曾參與調查起訴前總統陳水扁的檢察官陳瑞仁

此前曾提出的一種看法則是:

目前台灣政治對司法不可能從上而下做通案性干預,

但有些案件法官與檢察官可能會自行「揣模上意」。

也許是為了避免外界的質疑,

在林世益的判決書上台北地院法官也列出了陳水扁「龍潭案」比較,

並說林益世案與陳水扁案在「實質影響力」上狀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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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國民黨及行政院要職的林益世, 被錄下索賄錄音鐵證,

但法官認為這並非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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