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家三代從公 生財有道!

 

2015-02-04  14:5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24065

(家庭主婦)

◎謝又新

 

連家三代從公 生財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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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自己是純種的中國人的連戰

獲得中國《胡潤百富》官網公布2015年全球富豪榜

連戰應該很高興進此排行榜。

 

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以約310億的身家

首次擠進胡潤全球富豪榜,

是上榜的49個台灣富豪或富豪家族中,

唯一非靠經營企業致富的「企業素人」。

 

該褒還是貶他呢?

作者表示,連家三代從公,能創造此奇蹟,堪稱空前絕後。台灣人要得台灣之光,何其艱辛!都因「才藝」得此殊榮!而連戰的「財」和「才」是音同字不同,有夠諷刺!(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作者表示,連家三代從公,

能創造此奇蹟,堪稱空前絕後。

台灣人要得台灣之光,何其艱辛!

都因「才藝」得此殊榮!

而連戰的「財」和「才」是音同字不同,有夠諷刺!

(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不過,還是恭喜連戰成為台灣公務人員生財有道的翹楚!

 

連家三代從公,能創造此奇蹟,

榮登台灣之光寶座,堪稱空前絕後。

 

台灣人要得台灣之光,

何其艱辛!

 

都因「才藝」得此殊榮!

 

連戰得此殊榮的「財」和其他人的「才」是音同字不同

,有夠諷刺!

 

連戰辦公室主任丁遠超表示,

「人民幣61億元的數字,我是第一次聽到。」

 

這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連連戰自己都搞不清楚自己家裡有多少財產!

 

連戰是連借錢給人都會忘記的人,

怎會搞清楚家裡有多少錢呢?

 

別忘了連戰曾借錢給伍澤元還忘了申報財產登記,

因此被裁定罰款30萬元。

 

其實,連戰申報財產不實,還不只伍澤元這一樁!

 

921大地震時連戰捐了2億元,

可是在當年監察院的財產申報上,

連戰當時並沒有申報這2億元。

 

2004年總統大選時,

連方瑀、連惠心又被爆料分別在美國擁有房地產,

也未依法申報財產。

 

連戰到底還有多少未誠實申報的財產呢?

 

沒人知!

 

最好笑的是,連戰還慷他人之慨!

 

2008、2012年中國發生兩次大地震,

當時連戰都分別以連戰夫婦名義各捐出1千萬愛心捐款,

後來蔡正元爆料說,

其實連戰夫婦愛心捐款是「人頭」!

 

真正金主是嚴凱泰、林伯豐

 

被抓包之後,

連戰竟然公開承認自己是「人頭」!

 

不禁讓人懷疑,富可敵國的連戰,

歷年來的愛心捐款都是借名不出錢的人頭嗎?

 

連愛心捐款都造假?

 

這樣的人到底是台灣之光?

 

還是台灣之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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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戰擠進2015年全球富豪榜

自稱純種中國人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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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台北市林森北路11號

(北平東路口,現為中油加油站)的土地謄本,

讓外界窺見,在台灣「光復」後,

這塊土地如何從國有地淪為「私立財團法人」的過程。

最新一期的《財訊》報導以

「百年土地謄本,見證國土淪為私有過程」、

 

三大家族主導仁濟院內幕」為題,

從這塊台北精華區土地,

追蹤國土淪私有的奇幻之旅。

值得注意的是,

該土地的變更期間以及仁濟院的身分變動,

也都恰巧在連震東擔任要職期間,

而仁濟院身分「由公轉民」之後,

其主要董事長期都由

連家板橋林家基隆顏家等3大家族出任。

 

[ 相關 ]   土地謄本見證 連家入主仁濟院土地[ 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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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震東是在戰後自中國回到台灣的半山

只是個二流角色,是個陰險的策士。

這些半山雖有派系之別,

但在接收的過程中以求自己的飛黃騰達,

立場是一致的」。

 

當時重慶地區盛傳一句話,

只要有一套西裝可以到得了台灣,很快就可以成為百萬富翁」。

 

[ 相關 ]   連家的金庫[黃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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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5年至1993年短短48年內,

連震東與連戰兩位公務員就為連家累積了300億元的財產

這個驚人的數字,可謂世界傳奇。

 

這也充分說明著,

兩位公務員在黨國

藉著專制統治台灣、啃噬台灣人民的經濟果實之際,

他們也在此時累積了可觀的財富。

 

 [ 相關 ] 連家與殖民台灣百年史[Matt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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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吳健保落跑?

2014-10-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8779

◎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誰讓吳健保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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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

因涉及職棒假球案遭法院判刑確定,

卻在發監執行時未報到,

檢方雖發布通緝,

恐只具有亡羊補牢之效。

 

而從類似的事件一再重演,亦暴露出現行防逃法制的漏洞。

 

就未決被告來說,

防止逃亡的最佳方式非羈押莫屬,

但基於慎押原則及有押期限制下,

就不可能是最優先的措施,致須以其他手段替代。

 

而最常見者即為保釋,

惟該科予多少保釋金,

才足以防止逃亡,卻又是個難以量定的事實,

且就有錢有勢者而言,即便是上百萬,

甚至是上千萬的保釋金額,

恐亦難有任何嚇阻效果。

 

而就比較有效的限制住居而言,

雖要求被告須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但在僅能以人力監控,且在警力不足,

而不可能時時監視下,必會出現諸多的監控漏洞。

 

也因此,這些替代羈押的手段,對於確保被告就審而言,

其效果實相當有限。

 

而於判決確定後,如何確保被告執行,問題恐更大。

 

因現行法院於宣判時,

其判決書未必完成,

則檢察官勢必得等到收受判決書後,

才能為執行通知。

 

又為了方便被告處理入監事宜,

檢察官往往也會給予一定的報到期間,

惟這種基於人道考量的寬限,

卻成為被告逃亡的黃金時機。

 

究其原因,乃在於刑事訴訟法中,

關於防止逃亡的手段,

乃針對未決的被告,

則從判決確定後到發監執行的這段期間,

自無法適用羈押等保全被告的方式。

 

又因監獄行刑法中,

並無對此過渡時期為強制監控的規定,

則此段期間必成為空窗期,

被告藉此機會逃脫司法制裁,實也不足為奇。

 

為了解決監控的漏洞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針對判決確定至發監執行間所出現的間隙,

即有於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中,

明文為強制監控之必要。

 

而法務部對此修法,

雖已提出多時,卻遲遲未獲實踐,

卻在每次被告逃亡海外時,

又再舊調重彈,實讓人無法恭維。

 

甚且在法律未能完備前,

針對已決被告有逃亡之虞時,

檢方本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逕行為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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