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吳健保落跑?

2014-10-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8779

◎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誰讓吳健保落跑?

==============

 

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

因涉及職棒假球案遭法院判刑確定,

卻在發監執行時未報到,

檢方雖發布通緝,

恐只具有亡羊補牢之效。

 

而從類似的事件一再重演,亦暴露出現行防逃法制的漏洞。

 

就未決被告來說,

防止逃亡的最佳方式非羈押莫屬,

但基於慎押原則及有押期限制下,

就不可能是最優先的措施,致須以其他手段替代。

 

而最常見者即為保釋,

惟該科予多少保釋金,

才足以防止逃亡,卻又是個難以量定的事實,

且就有錢有勢者而言,即便是上百萬,

甚至是上千萬的保釋金額,

恐亦難有任何嚇阻效果。

 

而就比較有效的限制住居而言,

雖要求被告須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但在僅能以人力監控,且在警力不足,

而不可能時時監視下,必會出現諸多的監控漏洞。

 

也因此,這些替代羈押的手段,對於確保被告就審而言,

其效果實相當有限。

 

而於判決確定後,如何確保被告執行,問題恐更大。

 

因現行法院於宣判時,

其判決書未必完成,

則檢察官勢必得等到收受判決書後,

才能為執行通知。

 

又為了方便被告處理入監事宜,

檢察官往往也會給予一定的報到期間,

惟這種基於人道考量的寬限,

卻成為被告逃亡的黃金時機。

 

究其原因,乃在於刑事訴訟法中,

關於防止逃亡的手段,

乃針對未決的被告,

則從判決確定後到發監執行的這段期間,

自無法適用羈押等保全被告的方式。

 

又因監獄行刑法中,

並無對此過渡時期為強制監控的規定,

則此段期間必成為空窗期,

被告藉此機會逃脫司法制裁,實也不足為奇。

 

為了解決監控的漏洞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針對判決確定至發監執行間所出現的間隙,

即有於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中,

明文為強制監控之必要。

 

而法務部對此修法,

雖已提出多時,卻遲遲未獲實踐,

卻在每次被告逃亡海外時,

又再舊調重彈,實讓人無法恭維。

 

甚且在法律未能完備前,

針對已決被告有逃亡之虞時,

檢方本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逕行為拘提。

==========================================================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