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外交款案 扁無罪定讞

機密外交款案

扁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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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華幹台北報導〕

外交掮客吳思材被控受外交部委託交涉巴紐建交

事後被控與掮客金紀玖侵吞三千萬美元。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背信罪,

判處吳思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同案被告金紀玖目前仍遭通緝中,

被控涉案的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

前外交部長黃志芳,

因資金流向未查清楚,

檢方仍在偵查當中。

吳思材先前因在巴紐案涉偽造文書等罪遭起訴、

判刑定讞,又因進口私菸,

合併執行二年六月,現正服刑中,

昨天並未出庭聆聽判決。

判決書指出,

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於九十五年八月,

為與太平洋島國巴布亞紐幾內亞建交,

指示當時外交部長黃志芳辦理,

黃並委託吳思材與金紀玖

在外交部與巴紐間居間協商,

外交部於九十五年九月

匯款兩千九百八十萬美元到吳、

金在新加坡的聯名帳戶中,作為建交援助款。

判決書表示,

外交部與巴紐多次商議後發現建交難成,

黃志芳於是要求金、吳兩人返還建交援助款,

但外交部卻發現二人已在九十五年十一月,

將帳戶中款項提領一空。檢方偵查後認定,

吳思材等涉及背信罪而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定吳思材受外交部之託,

共同保管聯名帳戶內

兩千九百八十萬美元的建交援助款,

卻擅自侵占款項,違背受託執行的職務,

依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全案可上訴。

另外,

吳、金二人被控侵吞巴紐案的款項,

檢方請求法院宣告沒收。法官認為,

吳思材部分犯罪所得

已匯入前妻陳宸晞的帳戶內,

由陳宸晞用於購買連動債與不動產,

法官認定財產屬「消費寄託債權」,

難以認定為犯罪直接所得,

且侵占款項屬外交部所有,

法院無從宣告沒收而歸入國庫,

應由外交部另循民事訴訟管道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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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機密外交款案 特偵組再上訴

扁機密外交款案

特偵組再上訴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6184

〔本報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三十三萬美金,

二審今年一月間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特偵組認為,

二審拿外交機密款與特別費類比,

判決違背法令,已提起上訴。

陳水扁遭控

從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九月間,

先後十一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

將外交部每次提供元首出訪的十萬美元零用金,

每次扣留其中三萬美元,

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一、二審時,

法院都判扁無罪。

根據特偵組昨天公布的上訴理由,

特偵組認為,

二審將性質不相同的「外交機密費」

與「特別費」比附已有不當,

而法官對扁是否將外交零用金三十三萬美金

都用於外交公務,也沒有調查清楚,

認為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