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財隆:兩岸經貿爭議 應訴諸國際規範

 

洪財隆:

兩岸經貿爭議

應訴諸國際規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4/today-p9-2.htm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

第六次江陳會未如預期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

清華大學中國研究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洪財隆昨天指出,

ECFA處理的關稅減讓屬於邊境問題,

投保協議則涉及兩岸司法管轄權

屬於境內議題,

比ECFA更為敏感,

是這次投保協議難產的原因。

他主張,

兩岸經貿若出現爭議,

應以「國際規範」做為兩岸協商的防火牆。

洪財隆昨在兩督盟記者會表示,

本次江陳會發表共同聲明指出,

兩岸經貿協商應該「體現兩岸特色」,

顯示中方希望

未來經貿爭端由兩岸自己解決,

並排除國際仲裁,

這對台灣不是好的發展方向。

兩督盟召集人、律師賴中強說,

中國曾表示,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已明文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

台灣投資者人身自由與安全;

問題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嚴重落後國際人權標準,

可以不經法官、

司法官審訊就拘留嫌疑犯七天。

他強調,

台灣人要的不是

具有中國特色的「依法保護」,

而是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的人身自由保障

台灣法辦中國官 論我國法院對法輪功迫害事件的管轄權

 

台灣法辦中國官

論我國法院

對法輪功迫害事件的管轄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5/today-o1.htm

◎ 吳景欽

針對北京市副市長來台訪問,

法輪功學會以其殘害人權為由,

向高檢署提告

但我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一九九八年聯合國通過羅馬規約,

其中一個重大創舉,

即是於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庭,

以為審理觸犯國際犯罪的專門法庭,

而在此公約中,

針對所謂國際刑事犯罪,

分為四個種類,

即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

而其處罰對象,不再是國家,

而是具體造成此結果的行為人,

這是為防止實施此任務的公務員,

動輒以「依法行事」、「依上級命令」,

來為免責之藉口。

而根據規約第六條,

針對意圖消滅某一種族或宗教團體,

而實施殺害團體成員、

或使其身體或心理受到嚴重傷害者,

即觸犯到滅絕種族罪,

被害者或團體,

自然可以向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為提告,

以讓其起訴於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唯由於此程序過於繁複,

且必須為相當時日之審理,

再加以某些國家,如美國、中國等都不願簽署此規約,

勢必造成國際刑事法院於運作上的障礙。

唯即便如此,藉由此規約所強調的人權普世化價值,

也代表關於此類嚴重侵害人權的國際犯罪,

各國必須將之轉化成國內法的犯罪,

各國法院針對此類案件,

也因此有普遍的管轄權。

我國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

卻不妨礙立法院將人權公約轉化為國內法,

而早在一九五三年,

我國即通過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其中的第二條第二項,

即有與羅馬規約第六條相當的殘害人權罪,

而此罪的特色,即是不管犯罪者是本國人、外國人,

犯罪地也不管在我國,還是外國,

皆為本條例的效力範圍所及,

因此,

我國法院自然對於法輪功的迫害事件有管轄權。

雖然兩人權公約已在我國生效一年餘,

且依據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二條,

也強調人權公約所具有的國內法效力,

唯所謂人權保障,絕不僅是靠口說,

更不是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即可了事,

而必須是藉由具體的運作才得以實現,

則對於中國對法輪功迫害之事件,

我國司法是否受理,

正考驗著兩人權公約在我國的落實情況。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