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國賠法第十五條才對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5/today-o4.htm
◎ 黃帝穎
法務部官員指出,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
「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並沒有禁止中國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
肯定中國觀光客可請求國賠。
但我國國賠制度,
是國家基於履行對國民各種權利之「保護義務」,
而以全體納稅人的錢來填補給因國家所致權利受有損害的國民。
就蘇花公路災變而言,
國家因未使蘇花公路之公共設施符合現代環境安全標準,
而符合國賠法第三條「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賠償要件,
自應賠償給受害國民。
但馬政府若主動賠償給未曾繳稅的中國觀光客,
而使中國觀光客與本國納稅人一樣獲得相同的賠償,
將稀釋國家照顧全體納稅國民之資源,
而「變相」侵害國民之權利,
造成實質不平等。
馬政府自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本國人,
則依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稅務法規,
皆未明文免除中國地區人民的繳稅義務,
因此中國地區人民若能對中華民國負起「納稅義務」,
則其享有與國民相同的「國賠權利」,
可稱合理、公平,
但事實並非如此,
馬政府解釋大陸人是本國人,
何其荒謬,不言可喻。
因此,解釋上,
對於中國觀光客之國賠主張,
應適用國賠法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
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
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參照我國國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得主張國賠之法律規範與實務情況,
而給予「平等互惠」之待遇(憲法第一四一條參照),
才符合憲法與國賠法的立法精神,
公平保障全體納稅國民的權益。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