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7/today-p1.htm
〔記者林國賢、鄭旭凱、項程鎮/雲林報導〕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
不同意見書屬於評議的一種,
本案目前尚未判決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不同意見書。
*
司院:本案尚未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
不過,
據了解,本案不同意見書,
經由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
才列入判決附件中;
林錦芳指出,
是否可以因此免責,
或有無違反法官自律規則,
司法院將等雲林地院對此事作出認定後,
再了解、研究該如何處理。
法官論壇上曾對判決可否公布不同意見書一事,
引發熱烈討論,不少法官認為,
如法令未規範可以公布,
承審法官就不該將評議內容
或不同意見放在判決書中;
依法官自律規則,如無正當理由,
法官不能洩漏職務上應保守的秘密,
如有損司法信譽,
須由法院內部的自律委員會議處。
*
蘇:理解審判長壓力 社會自有公論
雲林地方法院於
四月二十九日判決蘇治芬等人無罪,
合議庭由吳福森擔任審判長,
受命法官吳錦佳,
陪席法官楊皓潔。
蘇治芬被判無罪的理由是,
璟美案中無收賄之意、
長庚案中沒有收受賄款的事實。
蘇治芬昨表示,
她可以理解審判長的壓力,
但審判長意見在合議庭評議過程中,
已經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
相信社會自有公論,
她再度呼籲,
司法黑手及黑道勢力不應介入司法。
*
蘇律師顧立雄 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蘇治芬的委任律師顧立雄昨表示,
法院將合議庭不同評議意見公布於裁判書上,
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
各法官之評議意見,
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的規定,
他要求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
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根據法院組織法一○三、一○六條規定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應記載於評議簿,
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
得於裁判確定後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界認不妥 將影響後續法官心證
幾名資深法官表示,
吳福森此舉既違法也極不恰當,
而同件案子,法院判決書
卻同時出現「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
使得法院判決「定紛止爭」的機能出現變數,
也可能對後續的審判法官造成心證影響。
吳福森等三名承審法官昨
天下午並未在辦公室,
且依法法官不得對個案發表意見;
地院民庭庭長兼發言人黃一馨表示,
目前法制解釋,
合議案件之裁判書表合議庭法院之意見,
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
吳福森的作法是「不適合」的,
至於是否違法,他不適合表示意見,
至於是否送自律委員會,
地院會進行討論。
黃一馨說,
合議庭如果同意
將個別法官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
基於獨立審判原則,
法院不予干涉;
至於被告認為法官承受龐大壓力才做出此舉,
黃一馨表示,
國內目前司法制度,
他從沒有感受承審案子時有不當壓力介入,
這件案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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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雲林縣長蘇治芬
涉及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院案
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
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
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意指蘇治芬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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