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 劫貧濟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ug/22/today-o3.htm
◎ 黃春生
主計處公布「二○一○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
最高所得組二十%與最低所得組二十%的差距,達六.一九倍;
若未計入社會福利等政府移轉性支付,更高達七.七倍。
何以貧富差距無法有效改善?
不諱言地說,現行稅制,包藏著「劫貧濟富」的病源。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
公司發放股利所含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全額抵繳股東的綜合所得稅,
這就是所得稅「兩稅合一制」。
實施結果,營利事業所得稅僅是股東綜合所得稅的先行扣繳稅款而已,
實際上已「名存實亡」。
企業經營者的大股東,年收入八十%以上均來自企業發放的股利所得,
名目上適用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四十%,
但因其來自股利所得部分,所含二十五%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准予抵繳,
其實質稅率已降低至十五%。
當同樣收到股利一百元的股東,
低所得的小股東僅能享有六%的租稅抵減,
而高所得的大股東,卻享有四十%,
再加上密密麻麻的免稅條款,導致高所得的大股東因有「兩稅合一制」,
實質稅負降至十%左右。
無怪乎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家如張忠謀者,
有鑑於全國所得排名前三十的大戶,平均稅率不到所得一成,
乃提出「應對「富人增稅,窮人減稅」的主張。
這種租稅制度,自不符合稅負公平原則。
歐盟有鑑於此,乃於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發佈「關係企業」指令,
認定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關係屬不同權益主體,
沒有「重複課稅」問題。
到了二○○七年,歐盟二十七個會員國中,
已無一國採行如同台灣的「兩稅合一制」;
美國、荷蘭、香港以及實施單稅制的東歐十國,均未採行。
可見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已不符合國際稅制主流。
當大多數勞力受薪階層在過於偏高的稅率下,
降低了他們工作意願與嚴重削減了他們的儲蓄能力,
卻有高所得的企業大股東非勞力所得,享有豐厚的免稅優惠,
這樣的租稅已是荒謬與憤怒的來源,
更惡化了台灣社會所得分配不均,
國人不應再冷漠以對了!
(作者為會計師,中華財政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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