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多出來一年

 

哪裡多出來一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4/today-o8.htm

◎ 羅俊瑋

「陸一特」服役三年一案,

國防部二十二日發布之新聞稿,

謂其係依據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相關規定。

然經查兵役法於四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並未有修正,

其最近一次之修正為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國防部之說明,

係依據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為臨時召集,

然按該條之規定應受臨時召集者

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但依新聞事件觀察,

一般人尚未服完常備兵役,

其不可能為後備軍人。

且此抽籤係在服常備兵役前所為,

一旦抽中,其入伍服役即連續三年役期,

其並無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機會。

「國民兵」與「常備兵」於兵役法中係不同之兵役種類。

按兵役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並無對「常備兵」為臨時召集者。

因此除該等服三年兵役之「陸一特」均為國民兵,

否則對尚未服「常備兵」役之人

為臨時召集即有不符法律規定之嫌。

且依當時該法第十五條規定: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

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

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

陸軍為期二年,

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國防部於該新聞稿最後謂:

「針對歷年接受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之民眾,

本部強調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

表達敬意與謝意。

另有關立法院委員對渠等之關懷,

本部表示尊重並依法行政。」按如上之分析,

國防部除對「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為臨時召集外,

如係對未服役之「常備兵」

使其連續服役三年,

其適法性大有疑問。

國防部如何可謂係依法行政?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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