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標準看置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4/today-o6.htm
◎ 張嘉玲
二月廿六日NCC即發函給年代綜合台,
告知許可年代綜合台換照,但屬於有條件換照。
並依當時決議,若換照日起一年內有違反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或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四十%,
將予撤照。近日NCC因年代綜合台廣告與節目區隔不清,
置入性行銷過於嚴重,
NCC決議予以撤照,
並開罰二一○萬元,
這也是NCC首次撤銷衛星頻道業者執照。
NCC對於廣告置入,
予以撤銷執照,
不免讓人有雙重標準的感受。
難道置入商品有錯,
政令宣導就無罪嗎?
若是依照《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來看,
不只是年代綜合台,
幾乎所有頻道中的所有節目都將面臨撤照處分。
所以,主管機關應建立一套更完善的制度,
綜合之前的判例資料庫,
讓經營者有套標準可循,並彈性修正相關法律條文,
日後發生問題也可以有所依據而裁罰。
另一方面也必須將節目類型做分類,
因為不同類型的節目其產品訊息豐富度也會有所不同,
其標準規範也因事而異,
相信這不僅可以維護保護電視台的製播權,
同時也可以保障社會大眾的收看權益。
(作者為台北大學企管系學生)
—————————————————————————————
◎ 黃瑞麟
筆者曾跑了幾年的業配新聞,
日前結束某個才升格五都的大縣置入性行銷節目,
以及文建會、農委會的專案。
這些所謂政府政令宣導的置入性行銷,
堂而皇之,可以出現在電子媒體上,
NCC也不會干涉,
卻禁止電視台播出民營公司的置入性行銷節目,
根本就是只准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的案例。
業配新聞不一定全然不可取,
如果是推廣為期一個月以上的宣傳活動,
例如:
東港鮪魚季、新社花海、台北市購物節,
這種促進全國民眾到該地觀光消費的活動,
即使是私人企業出資,
也有必要讓業者在媒體宣傳與推廣,
否則,地方如何吸引人潮觀光?
筆者希望NCC尺度放寬些,
而不是手持尚方寶劍,
說斬就斬。
與其將年代綜合台撤照,
不如以記點方式,
規範媒體的製播方向。
否則,不管台灣電子或平面媒體,
可是生存不易,到最後,
一家家倒閉,
NCC也不需要存在了!
(作者為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