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委員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9/today-o4.htm
◎ 吳兆原
第六次江陳會即將於本月中舉行,
投資保障協議卻傳出觸礁的消息。
其中有關台商投資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
在中國無法接受國際仲裁下,
反而欲透過設立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方式
來解決台商投資糾紛,
可謂緣木求魚。
中國截至今年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
簽署一三○個投資保障協定,
卻僅有與香港和澳門所簽署的CEPA
有類似的委員會架構產生,
即CEPA第十九條約定的「聯合指導委員會」。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設立,
固然是基於ECFA
第十條、第十一條約定,
但是兩岸非屬「一國兩制」的關係,
將中國與香港、澳門之間運作模式
套用在兩岸,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定位為何、
如何運行勢必成為爭議。
況且目前這樣政治協商解決的方法
其實早已存在,
國務院國台辦底下既有投訴局,
其他協商管道更是林林種種,
既有的機構無法解決紛爭,
再增加新的機構勢必造成疊床架屋。
所以不必要對「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設立
來解決台商糾紛抱持太大的期望,
終究還是需要回歸到透過法律方法解決,
經由仲裁、司法等管道
來解決台商投資糾紛、
保證台商權益才是正軌。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