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委員會

 

一國兩制委員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9/today-o4.htm

◎ 吳兆原

第六次江陳會即將於本月中舉行,

投資保障協議卻傳出觸礁的消息。

其中有關台商投資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

在中國無法接受國際仲裁下,

反而欲透過設立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方式

來解決台商投資糾紛,

可謂緣木求魚。

中國截至今年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

簽署一三○個投資保障協定,

卻僅有與香港和澳門所簽署的CEPA

有類似的委員會架構產生,

即CEPA第十九條約定的「聯合指導委員會」。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設立,

固然是基於ECFA

第十條、第十一條約定,

但是兩岸非屬「一國兩制」的關係,

將中國與香港、澳門之間運作模式

套用在兩岸,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定位為何、

如何運行勢必成為爭議。

況且目前這樣政治協商解決的方法

其實早已存在,

國務院國台辦底下既有投訴局,

其他協商管道更是林林種種,

既有的機構無法解決紛爭,

再增加新的機構勢必造成疊床架屋。

所以不必要對「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設立

來解決台商糾紛抱持太大的期望,

終究還是需要回歸到透過法律方法解決,

經由仲裁、司法等管道

來解決台商投資糾紛、

保證台商權益才是正軌。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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