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進中國 不如告上國際

 

告進中國

不如告上國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24/today-o1.htm

◎ 吳景欽

為了替國手楊淑君討公道,

原本我國官員傾

向於向國際運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不過行政院所委託的律師,

卻建議直接向中國廣州地方法庭提起訴訟

畢竟仲裁時間又長又麻煩,

若不為即時的證據保全,

恐將使相關證據遭湮滅或變造。

惟此種作法,

果是輕重緩急之計?

關於此次世跆盟

秘書長梁振錫等人的發言,

不僅說法反覆,

更在官方網站上誣指台灣選手作弊

但從影片觀察,

其顯然說謊,

而涉及誹謗。

基於屬地原則,

廣州法院當然對之有管轄權。

但由於其所涉及者,

乃屬於誹謗之類的輕罪,

就算向廣州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基於對賽事的尊重,

是否會立即保全,

乃屬有疑。

即便為保全,

但在事件發生至今,

早已過數天的情況下,

對方若欲變造或湮滅,

也早已完成,

保全的意義,

實已不大。

而不管提起的是民事,

還是刑事訴訟,

為了避免引發爭議,

其審理必然在亞運結束之後,

則在相關人等早已各自回國後,

審理必然陷入障礙,

而使訴訟延宕,

要使真相大白,

恐有其難度。

退一步言,

即便廣州法院對楊淑君為有利的判決,

並且因此確定

但此判決僅具有中國的國內效力,

而不及於他國,

更遑論可拘束亞跆盟或世跆盟。

若僅是台灣單方面承認此判決的效力,

並想以此種方式來還選手清白,

不僅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

更可能被對岸拿來作為一種政治宣傳的手段,

而使台灣陷入被矮化的風險。

所以此事件仍應是向國際運動仲裁法庭提起,

才是終局之道。

雖然過程繁瑣,

且時間也很漫長,

但由於此組織乃屬於奧委會之下,

其所為的裁決不僅拘束當事人,

其效力更及於

所有奧委會的成員及所有國際運動組織,

形同是國際賽事爭端的最高仲裁者。

因此,

藉由其仲裁,

所得到的最終結果,

才真正具有直接的拘束力。

 

(作者現任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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