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來台辦法 立院經委會今審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7/today-p9.htm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民進黨團本會期攻下四席召委,
今主動出擊,
經濟委員會召委翁金珠排定今天審查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及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兩項行政命令。
經委會綠當召委 主動出擊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昨也強調,
最符合憲法原理的處理方式是廢止行政命令,
並立法規範中資。
聯盟並指出五大漏洞,
要求立法院應依法要求行政機關更正。
五大漏洞包括:
營業移轉、技術合作未規範;
變相政治獻金無從規範;
大陸軍政人士擔任董監事不設防;
投資業別項目未經國會同意;
勞工工作權未受保障。
聯盟召集人賴中強說明,
許可辦法第五條雖規定中資在台公司的「轉投資」要申請投審會許可。
但中資在台公司如果是
直接購買他公司的營業、設備、員工、專利權、關鍵技術,
就可以規避法令規範,
造成我國高科技管制技術外流,
形成嚴重法律漏洞,
違背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的意旨。
賴中強指出,
中資企業若以資金紓困、廣告預算為籌碼,
要求交易廠商負責人或新聞媒體在公共事務上表態,
將嚴重影響公共意見的形成。
政治獻金法雖然規定
中資及其在台事業
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提供政治獻金,
卻無法規範這種「有政治目的的經濟交易行為」,
經濟部未依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
規範中資事業「應遵行事項」,
禁止此種行為,
違背兩岸條例的立法目的。
他表示,
金管會在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中,
規定中資指派自然人來台擔任金融業董事前,
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但經濟部的中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十三條卻規定
只要中資投資人是法人,
就可以任意指派大陸人擔任董監事,
不必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此規定將造成大陸軍政人士伴隨中資來台擔任董事,
違反兩岸條例第七十二條
大陸人民來台擔任職務許可制的規定。
民間監督聯盟指出五大漏洞
賴中強指出,
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
哪些項目允許中資投資,
在開放前應取得立法院同意;
但許可辦法第八條卻把立法院同意權拿掉,
造成行政機關可任意決定開放項目。
而經濟部核定的開放項目中,
包括具政治動員能力的直銷業,
涉及國人隱私與大量個資的
入口網站經營業、資料處理與網站代管業,
涉及產業資安與營業秘密的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涉及公共意見形成與政府機密的研究發展服務業,
涉及邊境安全的民用航空站及港埠設施,
都有進一步檢討或建立配套措施的必要。
賴中強表示,
若中資來台併購
只想取得具競爭力的關鍵技術,
然後將訂單、生產線轉移到對岸,
再以業務緊縮為由,
資遣本地勞工,
受害的將是勞工的工作權。
經濟部應依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
將
「投資併購後一定期間,禁止大量解僱」
列為中資事業「應遵行事項」,
才符合兩岸條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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