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來台辦法 立院經委會今審查

 

中資來台辦法 立院經委會今審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7/today-p9.htm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民進黨團本會期攻下四席召委,

今主動出擊,

經濟委員會召委翁金珠排定今天審查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兩項行政命令

 

經委會綠當召委 主動出擊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昨也強調,

最符合憲法原理的處理方式是廢止行政命令,

並立法規範中資。

聯盟並指出五大漏洞,

要求立法院應依法要求行政機關更正。

 

五大漏洞包括:

營業移轉技術合作未規範;

變相政治獻金無從規範;

大陸軍政人士擔任董監事不設防;

投資業別項目未經國會同意;

勞工工作權未受保障。

 

聯盟召集人賴中強說明,

許可辦法第五條雖規定中資在台公司的「轉投資」要申請投審會許可。

但中資在台公司如果是

直接購買他公司的營業、設備、員工、專利權、關鍵技術,

就可以規避法令規範,

造成我國高科技管制技術外流,

形成嚴重法律漏洞,

違背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的意旨。

賴中強指出,

中資企業若以資金紓困、廣告預算為籌碼,

要求交易廠商負責人或新聞媒體在公共事務上表態,

將嚴重影響公共意見的形成。

政治獻金法雖然規定

中資及其在台事業

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提供政治獻金,

無法規範這種「有政治目的的經濟交易行為」,

經濟部未依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

規範中資事業「應遵行事項」,

禁止此種行為,

違背兩岸條例的立法目的。

他表示,

金管會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中,

規定中資指派自然人來台擔任金融業董事前,

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經濟部中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十三條卻規定

只要中資投資人是法人,

就可以任意指派大陸人擔任董監事,

不必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此規定將造成大陸軍政人士伴隨中資來台擔任董事,

違反兩岸條例第七十二條

大陸人民來台擔任職務許可制的規定。

 

民間監督聯盟指出五大漏洞

賴中強指出,

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

哪些項目允許中資投資,

在開放前應取得立法院同意

許可辦法第八條立法院同意權拿掉

造成行政機關可任意決定開放項目。

 

經濟部核定的開放項目中,

包括具政治動員能力的直銷業

涉及國人隱私與大量個資的

入口網站經營業資料處理網站代管業

涉及產業資安與營業秘密的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涉及公共意見形成與政府機密的研究發展服務業

涉及邊境安全的民用航空站及港埠設施

都有進一步檢討或建立配套措施的必要。

 

賴中強表示,

若中資來台併購

只想取得具競爭力的關鍵技術,

然後將訂單、生產線轉移到對岸,

再以業務緊縮為由,

資遣本地勞工,

受害的將是勞工的工作權。

 

經濟部應依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

「投資併購後一定期間,禁止大量解僱」

列為中資事業「應遵行事項」,

才符合兩岸條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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