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從中央錯到地方

 

公投法,從中央錯到地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9/today-o7.htm

◎ 鄭麗君

日前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

行政院正研擬調降公投門檻,

無疑是值得關注的改革契機。

 

我們必須指出,現行公民投票法

非但未貫徹憲法所賦予的直接民權,

反而設下種種障礙阻止其實現。

 

其沉痾之深,

不僅全國性公投窒礙難行,

連地方政府所制定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亦複製相同的障礙設計,

從中央錯到地方,

已成為綑綁人民作主的法律枷鎖,

必須盡速全面翻修。

 

自公投法立法以來,

除了澎湖博弈公投國會決議排除適用公投法而通過外,

迄今尚未通過任何一項公投。

 

民進黨執政期間,

由總統發動或人民連署發動的公投,

皆因未達投票人數門檻而敗北。

 

根據公投法第三十條,

公投投票率須達五十%,否則視同否決,

但包含總統在內所有選舉並無此項規定,

我們主張應廢除投票人數門檻。

此外,公投法只保障了權力大者(總統及國會多數)的發動權,反而對人民的發動權設下過高的門檻。

依公投法第十條,提案人數應達選舉人數千分之五(約九萬人)以上,

第二階段連署則必須在六個月內達到選舉人數百分之五(約九十萬人)以上始能成案,相較於獨立參選總統僅需二十多萬人連署,顯然是刻意為難人民的規定,消基會發動的美牛公投便是在第二階段功敗垂成

 

我們主張應降低提案及連署門檻,

甚至應保留行政機關及國會少數有權發動公投。

國民黨重回執政後,除美牛公投連署不成外,

人民數度連署提案要求公投ECFA,

均遭到公投審議委員會予以駁回。

 

公審會係依公投法第三十五條

由政府任命二十一人所組成,

是公投法裡最為荒謬的設計,

籠罩著威權者操弄公投是否成案的陰影,

我們主張應予以廢除

 

五都選舉在即,我們發現,

全國已有十一個縣市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也都複製了提案、連署及投票的高門檻限制,

並都設有公審議會,

曾經由宜蘭縣民連署的復辦童玩節公投

就曾遭國民黨執政的縣府公審會駁回。

 

五都合併升格,

將重訂公投自治條例,

我們認為,

新市府應該要呼應改革主流民意,

制定進步的公投辦法,

讓公投民主由地方做起,

從日常生活裡落實。

 

(作者現任台灣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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