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從中央錯到地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9/today-o7.htm
◎ 鄭麗君
日前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
行政院正研擬調降公投門檻,
無疑是值得關注的改革契機。
我們必須指出,現行公民投票法,
非但未貫徹憲法所賦予的直接民權,
反而設下種種障礙阻止其實現。
其沉痾之深,
不僅全國性公投窒礙難行,
連地方政府所制定之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亦複製相同的障礙設計,
從中央錯到地方,
已成為綑綁人民作主的法律枷鎖,
必須盡速全面翻修。
自公投法立法以來,
除了澎湖博弈公投因國會決議排除適用公投法而通過外,
迄今尚未通過任何一項公投。
民進黨執政期間,
由總統發動或人民連署發動的公投,
皆因未達投票人數門檻而敗北。
根據公投法第三十條,
公投投票率須達五十%,否則視同否決,
但包含總統在內所有選舉並無此項規定,
我們主張應廢除投票人數門檻。
此外,公投法只保障了權力大者(總統及國會多數)的發動權,反而對人民的發動權設下過高的門檻。
依公投法第十條,提案人數應達選舉人數千分之五(約九萬人)以上,
第二階段連署則必須在六個月內達到選舉人數百分之五(約九十萬人)以上始能成案,相較於獨立參選總統僅需二十多萬人連署,顯然是刻意為難人民的規定,消基會發動的美牛公投便是在第二階段功敗垂成。
我們主張應降低提案及連署門檻,
甚至應保留行政機關及國會少數有權發動公投。
國民黨重回執政後,除美牛公投連署不成外,
人民數度連署提案要求公投ECFA,
均遭到公投審議委員會予以駁回。
公審會係依公投法第三十五條
由政府任命二十一人所組成,
是公投法裡最為荒謬的設計,
籠罩著威權者操弄公投是否成案的陰影,
我們主張應予以廢除。
五都選舉在即,我們發現,
全國已有十一個縣市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也都複製了提案、連署及投票的高門檻限制,
並都設有公審議會,
曾經由宜蘭縣民連署的復辦童玩節公投
就曾遭國民黨執政的縣府公審會駁回。
五都合併升格,
將重訂公投自治條例,
我們認為,
新市府應該要呼應改革主流民意,
制定進步的公投辦法,
讓公投民主由地方做起,
從日常生活裡落實。
(作者現任台灣智庫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