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 主權 兩回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9/today-o10.htm

◎ 陳逸南

彭明敏在一九五九年增訂新版的《平時、戰時國際公法》,

五十一年後重讀仍發現其見解相當具有權威性、前瞻性。

該書第六二六段(第六○二頁)「戰後的佔領」記載,

近代和約有時規定戰勝國於戰後佔領戰敗國一部分領土,

作為戰敗國履行和約的保證,…但仍為一種軍事佔領,

故有關軍事佔領的原則,仍予以適用,

佔領是一強臨時措置,

並不改變被佔領地的主權。

又該段指出,

戰後的佔領以和平方法實施者,

佔領國和被佔領國在被佔領地的權限,

依條約規定之。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

日軍向盟國代表(美、英、蘇、中)投降,

典禮會場佈置四國國旗,

事後蔣介石代表盟國佔領台灣、澎湖均屬軍事佔領。

在當時

日本仍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情況下,

中方代表陳儀

自行在受降典禮後

立即宣布「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顯然違反國際公法原則。

因為後來四十八個盟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

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對日和平條約」才是正解。

「台灣不屬中國」

是國際法上及歷史的真相,

大家要認清,

不要受騙。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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