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9/today-o10.htm
◎ 陳逸南
彭明敏在一九五九年增訂新版的《平時、戰時國際公法》,
五十一年後重讀仍發現其見解相當具有權威性、前瞻性。
該書第六二六段(第六○二頁)「戰後的佔領」記載,
近代和約有時規定戰勝國於戰後佔領戰敗國一部分領土,
作為戰敗國履行和約的保證,…但仍為一種軍事佔領,
故有關軍事佔領的原則,仍予以適用,
佔領是一強臨時措置,
並不改變被佔領地的主權。
又該段指出,
戰後的佔領以和平方法實施者,
佔領國和被佔領國在被佔領地的權限,
依條約規定之。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
日軍向盟國代表(美、英、蘇、中)投降,
典禮會場佈置四國國旗,
事後蔣介石代表盟國佔領台灣、澎湖均屬軍事佔領。
在當時
日本仍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情況下,
中方代表陳儀
自行在受降典禮後
立即宣布「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顯然違反國際公法原則。
因為後來四十八個盟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
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對日和平條約」才是正解。
「台灣不屬中國」
是國際法上及歷史的真相,
大家要認清,
不要受騙。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