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30/today-o1.htm
◎ 胡可飛
姑不論此一敏感時刻提出的用意,後輩僅對其進行「法律上」辯證。
首先關於「提案主文必須與提案人心態」同一者,早有先進表達,
公投提案無須說明提案人的內心想法,
遑論公投法內亦無條文要求其想法必須與主文一致,此一論點恐不值一駁。
再者關於「正面論述」,由於公投乃藉由公民意識來「形成」國家政策,
僅藉由「反對」是無法有解決方案的,因此「是否同意」的正面論述,
才能積極深化自主公民。
若提案為「是否反對」,結論僅是「反對」、「不反對」,
但「不反對」不等於「同意」,終究無法得出「同意」的結論,
反使國家政策在「反對」與「不反對」中循環。
反之「是否同意」成案後,
人民將有機會表達「同意」、「不同意」,
藉由積極的同意確保政策的走向,
這也是各國以「正面表述」為內容的原因。
最後,
陳先生認為ECFA公投成案將導致民主危機,
要求公審會進行駁回。
然而提案只要符合「具體特定」,公審會即應予以成案,
因「公投法」並未授權公審會可審查「通過的後續效應」。
後續效應的判斷,應在通過後的「辯論程序」中討論,
最後交由自主公民決定結果。
若在審查階段即以「造成危機」予以駁回,
不僅逾越法律授權、侵害人民自主決定權,
甚至可假「政治後果」審查予以封殺,
使政治力介入而剝奪人民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這才是真正的「民主危機」!
陳長文,你懂了嗎!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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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光
反公投理由中,唯有「租稅」與公投法有關,
公投法的規定是「租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然而ECFA公投並非以租稅作為提案,
只是ECFA一小部分涉及對外的「關稅」(非對內的「租稅」);
鑑於公投創制複決是基本的公民權,
其除外條款自應作限縮解釋(否則也應該將選罷法的「外國籍排除條款」作擴張解釋,而取消曾經擁有綠卡的馬英九的參政權)。
此外,國內外過去公投案亦有部分涉及租稅者,
如澎湖博弈就涉及特定行業的特許營業稅。
藍營政客與所謂學者將排除條款作擴張解釋、或以其他牽強理由反對公投,
是最惡劣的政治算計。
試想:
如果中選會引用美籍教師所述「馬英九的博士論文有上千個英文錯誤」作理由,
否決「馬英九的總統參選人/當選人資格」,
豈不荒謬?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