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外交部」竊台說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29/today-o5.htm

◎ 沈建德

「外交部」三月二十三日公布「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企圖永遠竊據台灣,茲一一駁斥如下:

一、前言部分:

「外交部」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在台受降,不管法律上(de jure)或事實上(de facto)都已恢復對台主權。

反駁:

   受降不是領土主權的移轉,這是國際法的常識。

否則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華民國」也在北越受降,越南因此也重新恢復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嗎?

二、法律依據及事實部分:

1)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滿洲台澎給中華民國,

       一九四五年《波茲坦公告》規定實施《開羅宣言》,

       同年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投降,故台灣是中華民國的。

反駁:

    至今無人看過叫作「開羅宣言」的文件,而所謂的「開羅宣言」只是一張新聞   稿,無人簽字,也反對台澎交給中華民國。

(2)上述文件美國政府列為法律文件。

反駁:

美國國家檔案局二○○七年六月五日函知,未收錄「開羅宣言」,並說明它不是條約也不是協定,故不是法律文件。

三、《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部分:

1)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承認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而第十條規定台澎居民均屬中華民國國民,可清楚了解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意思。

反駁:

若台灣已歸中華民國,照慣例不遷出的人國籍就會是中華民國,何必規定?

(2)一九四五年十月中華民國入台受降佔領至今六十五年,依「保持佔有主義」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反駁:

中國係以同盟國代表入台受降,而受降之前,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同盟國已議決,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例如台灣,交付託管自治而獨立,寫在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還是第一個簽字,賴不掉,休想吞台灣!

(3)一九五四年《中美協防條約》第六條規定:「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  國  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

反駁:

美國參議院,批准條約時加註「本條約不得解釋為領土主權的變更」

“It i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ate that nothing in the treaty shall be construed as affecting or mod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r sovereignty of the territories to which it applies.”

意即,台灣的法律地位以該院在一九五二年批准的舊金山和約為準。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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