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

2017-08-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0170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所研究生)

◎ 劉哲瑋

 

自由廣場》

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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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洩密,

遭台北地檢署認定涉及違法洩密起訴,

台北地院昨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

馬英九說,

今天的判決『確立憲法上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

但在看過北院無罪判決裁定的理由後,

我認為,這次判決將導致總統可以『共享行政權』之名,

挾檢察體系進而實際破壞權力分立體制」。

 

馬英九當時以總統有「行政特權」,

他是在「維護司法純淨空間,這是大是大非的原則」為自己辯護;

而北院無罪判決理由以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

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認為馬英九是依法令之行為而得主張阻卻違法,

因此判馬英九無罪。

然在我國制度於第四次修憲成為半總統制,

在這制度下,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共享,

但如何共享,憲法上並沒有嚴格去歸屬行政權。

 

此判決一出,不正代表總統可以「共享行政權」之名,

透過檢察體系去破壞「權力分立」與「司法獨立」兩項原則嗎?

總統利用制度與行政院長共享行政權,

又因有權能獨立任命行政院長,使其地位高於行政院長,

因此教唆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檢察總長去洩密,

這樣破壞司法獨立之做法,是司法機關所認可之行為?

 

在二○○六年初「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

使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這樣的任命方式與司法院大法官任命條件相同,

顯示檢察總長與大法官同為司法體系之成員,

且都具備權力獨立的特性(所以採行政權提名再搭配立法權同意),

既然總統不得干涉大法官,當然也無權干涉檢察體系,

因為唯有如此,司法才能完全獨立。

 

所以就算出現院與院之爭執,總統身為構成行政權之成員,

也萬萬不可將手伸入司法權中,必須維持檢察體系之獨立;

總統若想解決爭議,

應依憲法第四十四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

(以當時狀況是召集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會商解決才對,

 

而非透過自身共享行政權,指示檢察總長洩密進而破壞司法獨立,

否則未來所有總統都可比照辦理,

這是我們要的「憲法上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嗎?

 

台北地院無罪判決文中提到「我國檢察官起訴,

不以經由其長官同意為必要,是獨立以檢察官名義行使之」,

但總統卻可教唆檢察總長對偵查中之案件洩密,

如此一來,只要院與院之間發生爭議,

總統就可挾檢察體系動搖司法權,

這樣的作為,馬英九認為自己是在「維護司法純淨空間」,

但這顯示他什麼事都要管的「大總統」心態作祟,

身為總統卻不知節制權力,

如果行政權能夠為了「維護司法純淨空間」

這種理由指示檢察總長洩密,

那麼我倒要問:

一個需要行政權維護純淨空間的司法權,還能維持獨立嗎?

權力分立原則根本就此被破壞。

 

司法權本身是權利救濟的方式,

一個權力分立的法治國家,我們給予司法權做出最終裁判的權力,

使其能制衡行政、立法兩權。

 

假使最後無罪判決定讞,也應申請大法官釋憲,

由大法官依據憲法確立總統應有的權限,

否則這將開啟總統享有「挾檢察體系侵犯司法權」這樣的特權

我們人民將會是最後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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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享有「挾檢察體系侵犯司法權」這樣的特權     ]

 

權力分立的法治國家,給予司法權做出最終裁判的權力,

使其能制衡行政、立法兩權。

 

[ 相關 ]  偽中華民國非常大總統[ 劉哲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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