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讀台灣關係法

2017-02-13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 黃居正

(澄社評論)

 

重讀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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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美國國務卿提勒森在二月一日

回應參議員班卡定質詢之書面中表示,

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

是美國對應中國與台灣的基石。

 

除了繼續依台灣關係法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

美國並將維持能力,

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手段

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之行動;

美國對台灣的承諾,既為法律義務,亦屬道德使命」。

新任美國國務卿提勒森

在二月一日回應參議員班卡定質詢之書面中

表示,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

是美國對應中國與台灣的基石。

(資料照,法新社)

 

這是國務院首度明白定位台灣關係法為美國法律義務的聲明

惟依台灣關係法干涉並抵抗中國對台灣動武,

不會違背三個公報所確立的一中原則嗎?

 

需要解釋。首先,台灣關係法並未否認一中。

 

美國既依公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合法代表全中國,

就不會再用台灣關係法雙重承認「中華民國」。

 

美國法院在「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案」

判決中也已確立,台灣關係法沒有繼續承認「中華民國」的效果。

 

既承認一中,

美國又如何能干涉並抵抗中國對台灣動武,

而不違反包括主權絕對原則

聯大「不干涉宣言」與「友好關係原則宣言」等國際法?

 

這表示對美國來說,台灣並沒有因一中而成為中國的部分,

仍是一個臨時性的特殊國際權利體。

 

美國因此可以依台灣關係法,

維護台灣人民自被「中華民國」佔領伊始即享有的財產、自然資源

與基本人權,使其不受一中影響。

 

歷史事實證明,像台灣這樣的特殊權利體,必須受國際法明文保障,

否則不堪一擊。

 

台灣從未被納入聯合國託管體系,

安理會也沒有做成襄助台灣人民的特別決議,

美國只好基於一九四五年以來對盟軍的指揮權,

片面制訂台灣關係法,

作為行使國際警察武力保障台灣特殊地位的法律基礎。

 

此由台灣關係法要求美國採取的抵抗行動,

與一九七八年前共同防禦條約規定之集體自衛權如出一轍,

可以得證。

 

一九九六年台海危機時美國派遣航母戰鬥群迫近台灣海峽,

也就是這種依法的「推定干涉行為」。

 

台灣關係法禁止任何訴諸武力解決台灣地位問題的理由非常明確,

就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

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

 

台灣關係法所保障的人權,當然包括

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與第五十一條,

以及武力不行使原則等國際強行法,

行使自決、建立獨立新國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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