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傳統,全新感受」──賣茶小商人白色恐怖初體驗

3 月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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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真軍

 

「戒嚴傳統,全新感受」

──賣茶小商人白色恐怖初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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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的民主自由程度,

往往與它對人民的手段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而一個國家對其人民最為嚴重的手段,

則莫過於藉由刑事程序的強制處分,

諸如逮捕、羈押、搜索及扣押等各式方法,

都是可能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

也因此愈是先進的人權國家

對於實施這種處分的限制也越是嚴格。

 

回顧白色恐怖時期,

當時的人最害怕的就是人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警察帶走,

或是警察莫名其妙上你家就拿你的東西順便把你人也帶走。

 

我們原本都以為這樣的年代

只會出現在書中或是耆老的口耳相傳,

孰知就在今年的二月分,因為幾份白色恐怖的文件,

竟讓文件持有人魏先生再次回顧了

當年受難者可能歷經的一切。

 

魏先生是一名古董經營商,

在偶然的情況下在網路購得一批白色恐怖時期的公文及刑訊文件,

並打算經由網拍轉手賣出,這天他接到一通電話,

告知他想要購買他手中的普洱茶,並約定在某處面交,

不疑有他的魏先生到了約定的地點等待,

豈料等來的不是上門買茶的客人,

而是一輛裝著憲兵的廂型車,

憲兵不由分說地把魏先生押上車之後便要前往他家中搜索,

魏先生一度質疑對方未持搜索票,

對方只回一句:

「搜索票很容易取得,如果此時不願配合,

等到有搜索票就會很難看。」,

 

就帶著他回到家中翻箱倒櫃,

直到找到那些他買來的文件後,

再把他押回憲兵隊接受偵訊,

一直到了晚上九點半才放他回家。

(圖片來源:魏先生女兒於PTT貼文)

 

筆者在此試圖用基本的法律觀念來解析其中的不同尋常之處:

 

一、

憲兵可以直接發動偵查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能夠發動偵查的主體僅有檢察官,

縱然憲兵隊長官、士官及憲兵

分別具有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身份,

但僅能「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

甚至是要在檢察官指揮下才能夠進行偵辦,

絕對不是偵查的主體。

 

今天憲兵隊利用買茶作為藉口,

約出魏先生碰面,

再藉由人數上的優勢以及言語上的恫嚇,

幾乎可以說是「押」著魏先生回家,

搜出文件後再押回部隊續行訊問,

這毫無疑問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偵查,

我們不禁想問,

究竟是哪一位檢察官或相當於檢察官職權的人,

指揮或授權這一次的行動?

 

二、

約你買茶再用洩密罪來抓你合法嗎?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犯罪嫌疑人,

往往是發傳票請他到場說明,若要逮捕抓人,

則需要符合逮捕要件。

 

而常見的一種抓人手法即

俗稱「釣魚」的「陷害教唆」辦案手法,

例如:

毒品案件,警方向毒蟲誆稱自己想買藥止癮,

利用吸毒者間經常相互調取毒品的習慣,

約好時間地點,交易時便可人贓並獲,

再以較重的販賣毒品罪起訴。

 

雖然已被判決違法,但在實務上仍然是層出不窮

(上面類似的毒品案件,就不曉得在台灣發生多少次了,

只是你不知道,因為你從沒想過毒蟲也有人權)。

然而今天憲兵隊則在此基礎上有了更進一步的突破!

 

可謂憲兵隊的一小步,台灣人權的大退步。

憲兵隊利用一個與你涉犯罪嫌毫無關聯性的理由

約你出來(老闆,我要買茶),

再當面告知你所涉犯行(老闆,你犯了洩密罪),

並加以抓人,如此方式顯然是實務界偵查的一大突破,

想當然爾,憲兵隊也沒有踐行米蘭達法則的權利告知。

 

難道中華民國法律中賣茶也有錯了嗎?

賣茶就能發現此人有犯罪嫌疑嗎?

(把賣茶想歪的人,你好糟糕請暫時不要跟我說話)。

 

三、

沒有搜索票可以進你家翻東找西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

無令狀搜索為例外,就本案而言,

憲兵隊雖然多次提到魏先生有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是屬於無令狀例外的「同意搜索」。

 

但魏先生倒底是在何時簽署同意書?

又究竟是在怎麼樣的情況下簽署?

試著想想看,

如果被一群憲兵圍著,憲兵甚至表態說出:

「不願配合就會很難看」的時候,

憲兵隊明顯的利用脅迫、利誘等不當施壓手法,

我想魏先生應該是沒有辦法自我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

此時這樣的同意還能算是同意嗎?

 

目前根據報載,

魏先生的「同意」並沒有任何錄音、錄影作為佐證,

到底是否真心同意,將成為各說各話。

 

其實一般而言如果完全合法、正確的做法

應該是先行聲請搜索票,再行搜索。

 

但實務上經常因為「時間緊急考量」

或者是「證據不太夠,

擔心搜索票下不來」而採取一些「例外」的方式,

例如本案的同意搜索,或是實務常見的附帶搜索。

 

如果我們肯認這樣的「便宜行事」

可以取代原本應踐行的法定程序,

那們「例外」將吞噬「原則」,

我們的人權將在「便宜行事」中隨風而逝。

 

倒楣的魏先生就這樣歷經了

他手中的文件中人也同樣經歷過的事,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他並沒有就此失蹤,

而是在當天晚上九點半被放出來。

 

但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在過了約莫兩週後,

憲兵隊人員又再次約出魏先生,

告知他因為「配合搜查有功」,

要頒發獎金一萬五千元給他,

但要魏先生不再追究兩週前的驚魂記。

 

不甘的魏先生決意向法院提出違法搜索的告訴,

而萬萬沒想到的是,

憲兵隊也同時以「洩露國家機密」及「贓物」罪名

函送了他們口中「配合搜查有功」的魏先生。

 

如此「恩威並施」的執法單位實在可以說是典範。

(圖片來源:魏先生女兒於PTT貼文)

 

軍方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我們不得而知,

其實總的來說軍方真的打算湮滅甚麼資料或證據,

或者是想要掩蓋過去嗎?

 

或許軍方沒有想那麼多,也真的沒那麼壞,

只是執行者腦充血,就讓大家複習了一下「戒嚴傳統」。

 

這樣不合法的搜索、扣押在刑事偵查實務中經常出現,

只是我們多半不在意。

 

因為我們總是認為

「如果你沒做你怕屁?如果你做了你死好!」

抱持著這樣的心態,國家的巨靈就會躲在我們的因循苟且中,

隨時準備用巨棒給你一頓粗飽。

 

刑事訴訟法是人權的測震儀,我們將之看得越重,對我們越有保障。

 

多人認為轉型正義並不重要,

並且覺得這只是當權者用來排除異已,爭權奪利的工具。

 

也有人認為白色恐怖的年代早已過去,

或者只是民進黨員的童話故事。

 

筆者只是希望用魏先生的故事明白地告訴大家:

所謂的白色恐怖並未遠離,

而威權的幽靈早已蟄伏在角落伺機而動,

並且從沒有搜索票的搜索中、撕毀228傳單的教官手裡,

以及沒有編號警察的警棍上一次又一次地擇人而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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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嚴,2016全新感受─賣茶商人的白色恐怖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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