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政黨分贓包攬選舉

2014-07-26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99143

(作者為前中選會主委)

◎ 黃石城

 

不容政黨分贓包攬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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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五十九條規定:

監票員僅由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推薦」,

顯示政黨之手已伸入公正機關的選舉操作。

 

監票員牽涉到每位候選人的權益和信任度,

候選人均繳一定金額的保證金,

自有權利推派代表其監票的監票員,

因無黨籍參選無政黨偎靠,

只靠個人的條件孤軍奮戰,

甚至受政黨無孔不入地打擊修理,

自不會相信只由政黨推派監票員的公正性,

況台灣政黨的屬性大部是黨的利益高於國家和人民,

其公正性更難令人信任,

因此由執政黨主導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九條的立法,

顯然是政黨分贓包攬選舉的計謀,

應受嚴厲的譴責。

 

政黨政治的選舉制度應是

建立在公正、公平、獨立、中立、超然的基石上,

並非在政黨的角力上,

如果連監票員政黨也要壟斷、分贓、介入,

選舉的公正性將受嚴重的質疑和挑戰,

尤其最敏感的投票所監票員由政黨主導,

居心何在?

 

無非消滅小黨或杜絕新政黨產生或封殺無黨籍生存空間,

而保持既得利益者的專利把戲而已,

簡單說是政黨之私。

 

依目前台灣政黨:

執政黨無知、無恥、無能、無賴,滿意度只九%,

而在野黨又無能監督腐敗的執政黨,

如何由這些政黨主導選舉,

令人難以信任。

 

況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監票員由各候選人推薦」,

顯示候選人有推薦監票員之權,

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

其具同一黨籍者,

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對無黨籍人士也有保障,

顯示無黨籍在公正角色上的重要。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九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

監票員由各候選人推薦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八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的規定精神牴觸,

為此請立委諸公迅速修法,

監票員應由各候選人推薦並重視無黨籍角色,

建立選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對民主選舉的發展才有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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