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案 扁珍各判11年定讞 陳敏薰案各判8年定讞 共科罰金3.1億

 

龍潭案

扁珍各判11年定讞

陳敏薰案各判8年定讞

共科罰金3.1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12/today-t1.htm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楊國文/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昨審結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

被控在龍潭購地,

及收受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元兩案,

認定兩人觸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判決有罪定讞。

兩案扁珍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

各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

扁珍總計併科罰金三億一千萬元。

扁也將成為我國首位入監執行的前總統。

扁珍面臨入監服刑

如此重大受矚目案件,

最高院從未發回更審即「直接定讞」,

為司法史上罕見。

而扁珍所涉國務費等

四大案二審在六月十一日宣判,

最高院七月中審理,

昨將部分判決確定。

判決書三百多頁,

僅花四個月審結,

有法界人士說

「速度快到令人難以想像」。

扁家四大案中,

除龍潭案外,

國務機要費案、

南港展覽館案、

國外洗錢罪等案,

最高法院則是發回高院更審。

而昨天定讞案件中,

珍較扁多觸犯一罪,

為陳敏薰人事案中被控國內洗錢罪責部分,

珍被判刑七月。

至於扁珍等人的執行刑度,

將由檢方聲請二審法院裁定。

執行刑度仍待裁定

本案合議庭為最高法院刑五庭

審判長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

合議庭參考三個最高法院判例,

認定「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

就是職務行為,

不能拘泥形式」,

判決扁珍有罪,

此見解與日前判決二次金改案無罪的

北院周占春合議庭看法,

截然相反。

法界認為,

二次金改案上訴二審後,

扁珍可能改判有罪。

吳淑珍律師林志忠指出,

昨接獲珍的電話,她語氣並不激動,

質疑最高院很少自為判決,

這次分明是為平衡二次金改被判無罪案,

「是明顯的政治判決」。

林志忠並說,

珍盼扁能到高雄執行,

以便探視與照顧;

但據了解,

扁將由高檢署負責發監,

估計最多廿天左右會移到台北監獄執行。

檢方說,

安排在北部服刑,

有利扁其他案件偵審。

至於珍,

將視其身體狀況決定是否入監,

若監所拒收,

可能責付給家人。

除扁珍外,

昨另有三人有罪確定,

龍潭購地案部分,

李界木和蔡銘哲各判刑三年六月和八月,

蔡因轉任污點證人,

獲緩刑三年;

林德訓被控偽證罪判刑二月,

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役。

扁珍另在辜仲諒捐贈案

被判無罪確定,

理由是檢方上訴不合法

此外,

吳淑珍等人經特偵組補充犯罪事證、

重行起訴國務機要費等案,

昨則判決不受理確定。

國務費等案發回更審

至於其他案件發回更審理由,

國務機要費領據部分,

合議庭認為扁珍等人答辯與卷證不符,

其中有一筆預算政府已編列,

此對扁珍不利。

另在發票單據部分,

合議庭傾向採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大水庫理論,

不認同二審認定扁珍等

以偽造文書詐領國務費,

此見解則有利扁珍。

南港展覽館案部分,

合議庭認為二審判珍十六年,

比法定刑度十五年以下還重,撤銷發回;

另名被告余政憲另案審理中。

洗錢案因涉國外洗錢,

國務費案也尚未查清,

故一併發回。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昨表示,

尊重最高法院判決,

符合檢方期待。

一審合議庭不表示意見。

二審審判長鄧振球說,

尊重最高院職權。

承審二次金改案的北院合議庭認為,

未見完整判決書不便回應。

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

對於發回部分,

高院收到卷證就會分案組成更一審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