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長
賄選判刑停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5/today-p4.htm
〔記者余雪蘭、王善嬿/嘉市報導〕
無黨籍嘉義市議長林承勳涉議長賄選案,
嘉義地方法院十四日宣判,
合議庭法官認定林承勳
透過國民黨籍市議員張敏琪、建商戴俊郎、
李進安等人遊說國民黨籍議員傅大偉支持他,
並暗示價碼等犯行明確,
判處林承勳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張敏琪被判三年六月,
褫奪公權二年,戴與李依證人保護法,免除其刑。
藍市議員張敏琪一同判刑
林承勳與張敏琪等四位被告昨天並未到庭聆判,
不過關心該案的親友坐滿法庭。
地院宣判後,
林承勳的辯護律師蔡碧仲代為發言,他表示,
法院無視於被告抗議檢調單位偵辦取供有程序瑕疵,
並利用證人保護法,讓證人不敢翻供,
且不採信他們提供李進安的通聯紀錄
證明其未到「半酒時」餐廳向傅比手勢行賄,
做出有罪判決,非常遺憾,林承勳一定會上訴;
張敏琪服務處人員也表示張敏琪會上訴。
法官認定林承勳的犯罪事實為,九十八年十月間,
林承勳找戴俊郎向傅大偉表示會「補到夠」,
意請傅如果已收了其他有意角逐議長者的錢就退還對方,
但被傅拒絕。
林承勳又託李進安遊說傅,表示不論對方出多少,
都願意加碼,
李乃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晚在「半酒時」餐廳
向傅比出「三」的手勢,意為三百萬元,
傅拒絕,李又比出「五」的手勢,意為五百萬元,傅仍拒絕;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李又在「六條通」餐廳向傅比出「五」。
法官認定張敏琪的犯罪事實為九十八年九、十月間,
張敏琪在宴席間向傅大偉比出「三」的手勢行賄,
張並指示不詳男子駕車前往傅大偉服務處
出示裝有大量現金的牛皮紙袋行賄,但都為傅拒絕。
對於被告辯護律師指稱檢調偵辦取供有程序瑕疵、
李進安有不在場證據等,法院發言人林坤志表示,
法官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都予以審酌,
檢調單位的偵辦並無違法之處,
戴俊郎與傅大偉都證稱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晚
李進安去了「半酒時」,雖有證人證稱李不在場,
但說法不合常理,且李當晚八點半以後就沒有任何通聯紀錄,
而其向傅行賄是在十點左右,其通聯紀錄無法證明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