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長 賄選判刑停職

 

嘉市議長

賄選判刑停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5/today-p4.htm

〔記者余雪蘭、王善嬿/嘉市報導〕

無黨籍嘉義市議長林承勳涉議長賄選案,

嘉義地方法院十四日宣判,

合議庭法官認定林承勳

透過國民黨籍市議員張敏琪、建商戴俊郎、

李進安等人遊說國民黨籍議員傅大偉支持他,

並暗示價碼等犯行明確,

判處林承勳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張敏琪被判三年六月,

褫奪公權二年,戴與李依證人保護法,免除其刑。

藍市議員張敏琪一同判刑

林承勳與張敏琪等四位被告昨天並未到庭聆判,

不過關心該案的親友坐滿法庭。

地院宣判後,

林承勳的辯護律師蔡碧仲代為發言,他表示,

法院無視於被告抗議檢調單位偵辦取供有程序瑕疵,

並利用證人保護法,讓證人不敢翻供,

且不採信他們提供李進安的通聯紀錄

證明其未到「半酒時」餐廳向傅比手勢行賄,

做出有罪判決,非常遺憾,林承勳一定會上訴;

張敏琪服務處人員也表示張敏琪會上訴。

法官認定林承勳的犯罪事實為,九十八年十月間,

林承勳找戴俊郎向傅大偉表示會「補到夠」,

意請傅如果已收了其他有意角逐議長者的錢就退還對方,

但被傅拒絕。

林承勳又託李進安遊說傅,表示不論對方出多少,

都願意加碼,

李乃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晚在「半酒時」餐廳

向傅比出「三」的手勢,意為三百萬元,

傅拒絕,李又比出「五」的手勢,意為五百萬元,傅仍拒絕;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李又在「六條通」餐廳向傅比出「五」。

法官認定張敏琪的犯罪事實為九十八年九、十月間,

張敏琪在宴席間向傅大偉比出「三」的手勢行賄,

張並指示不詳男子駕車前往傅大偉服務處

出示裝有大量現金的牛皮紙袋行賄,但都為傅拒絕。

對於被告辯護律師指稱檢調偵辦取供有程序瑕疵、

李進安有不在場證據等,法院發言人林坤志表示,

法官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都予以審酌,

檢調單位的偵辦並無違法之處,

戴俊郎與傅大偉都證稱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晚

李進安去了「半酒時」,雖有證人證稱李不在場,

但說法不合常理,且李當晚八點半以後就沒有任何通聯紀錄,

而其向傅行賄是在十點左右,其通聯紀錄無法證明什麼。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