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不要重蹈UBER覆轍

2017年07月12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712/37713150/oBike%E4%B8%8D%E8%A6%81%E9%87%8D%E8%B9%88UBER%E8%A6%86%E8%BD%8D%EF%BC%88%E6%9E%97%E9%9D%92%E5%BC%98%EF%BC%89

自由作家

(林青弘)

 

oBike不要重蹈UBER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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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ike以無樁共享自行車服務,企圖創新營運模式,

以低廉租金與隨借隨還的彈性使用,

吸引更多人以手機App消費此項服務。

 

此一商業模式業已於新加坡、中國大陸各地推行,

然而便利性所帶來的外部成本,例如交通秩序之擾亂、

停車佔用公共資源、報廢車輛的處理成本等等,

亦伴隨此項共享經濟發生,不能視而不見。

創新營運模式,不能自外於法令管理,

也不能自認享有法制上的豁免權。

 

為了調和廠商私利與公眾公益,租賃自行車的管理規範,

政府應該考量以下方向:

 

一、納稅、納管、納保:

App程式上的儲值,能否有電子發票之適用?

 

對於廠商實際營利數據的掌握,

政府如何與業者建立互信的勾稽查稅機制與平台?

 

oBike租賃型自行車之使用,應該規定行車強制險,

藉以保障第三人與騎用人的權益。

 

另對於廠商營運責任之強制納保,

能以責任險覆蓋更多風險事故的賠償給付。

 

營運代價全民埋單

二、使用公共資源應付費:

日前,

新北市政府援引《市場法》第13條限縮oBike停放權,

透過公告效力,期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由警察局執法取締、移置違規車輛,

迄今取締車輛高達1700輛以上,

然而oBike業者企圖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方式抗罰。

 

審酌oBike車輛已有營利事實,業者不設置停車樁及停車場,

這些成本外部化之後,均由政府所設免費停車場吸收。

 

利用公家免費資源來賺取業者私利,如此搭便車行為,

怎能發揮共享經濟的公共利益?

 

更何況,oBike車輛數大未必是美,

擾亂交通秩序、妨害市容觀瞻,也是外部成本之一,

業者若不支付營運代價,豈不是全民承擔、大家埋單?

 

三、服務定位與消費者教育

自行車不能視為大眾運輸工具,僅方便性、個人適用的交通工具,

且短程、彈性使用、天候與路況許可,

皆是此項個人載具的先天限制。

 

oBike業者若以「自行車界的UBER」定位,在消費者教育上,

除了以契約機制加強騎用者自律,

避免危險或違規的自行車使用行為外,更應該擔負企業的社會責任,

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騎用者不搶道妨害他車通行同時尊重行人路權。

 

現代社會需要更多元、更便利的交通方式,

oBike的營運利基

絕對存在於填補公車、捷運、輕軌、汽機車之不足處,

以互補優勢滿足消費者多元多樣的交通需求與休憩便利。

 

政府除了善盡管理監督角色,亦要積極鼓勵共享經濟的創新營運。

 

對於業者而言,不迴避應有的納稅、納管、納保等成本與企業責任,

才能調和共享經濟的私利與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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