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去台灣化

「海峽兩岸」去台灣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today-o9.htm

◎ 羅承宗

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以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作為法律上界分台灣與中國的原點。

一九九二年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即在憲法授權下制定,

成為規範台灣與中國關係的基礎重要法律。

這種區分方式雖不無爭議,

但至少具實定法地位。

惟此次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卻逾越了既有法律用語,

堂堂以「海峽兩岸」作為協議名稱

巧的是,

在今年七月財政部發布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這個基於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授權

訂定的法規命令,

公然牴觸母法而冠以「海峽兩岸」名號。

 

此為值得高度警惕的微妙轉變。

自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論,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固為最佳選項,

然無奈目前具法律地位的用語仍係

「台灣」與「大陸」。

 

雖不能滿意,但是至少還看得見「台灣」。

惟依最新的轉變,

這種巧妙扼殺台灣存在的「海峽兩岸」字眼,

開始在台灣法律體系裡登堂入室,

這意味著類似用語

恐怕將在法規及官方文書內如癌細胞般地滋生。

 

猶如在新聞娛樂界蔓延的內地一般。

從中國觀點而言,台灣是叛亂的一省,

讓台灣與大陸平起平坐本非理想選項。

為找個層級跟台灣對等的下層相對概念,

「海峽兩岸」遂橫空出世。

中國於福建發展「海峽西岸經濟區

即希望藉由「海西特區」逐步建構「兩岸特區」,

最終讓台灣成為「海峽東岸特別行政區」。

這種看似臆測的陰謀論難免遭人指摘,

惟若把握法律

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走向「海峽兩岸」的微妙轉變,

除顯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背道而馳的發展外,

令人更憂心的是,

政府似乎刻意照著中國寫下的劇本

與其攜手模糊化「台灣」的存在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國共論壇22項共識 綠批密室協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2/today-fo1.htm

〔特派記者彭顯鈞、記者李欣芳/中國廣州—台北連線報導〕

 

經過兩天討論,

第六屆國共論壇昨達成廿二項「共同建議」,

其中

「積極促進ECFA儘快生效實施」、

「加快推動兩岸學歷學位互認」

較為具體。

對於ECFA,

中國國台辦主任王毅在會中喊話,

期待儘快生效實施;

他也呼籲,

共同建議能獲得兩岸有關部門的重視。

 

國民黨榮譽黨主席吳伯雄致詞時表示,

ECFA在台灣正進行法定程序,

「相信八月內完成」。

民進黨則抨擊

國共兩黨透過密室協商,

迴避台灣人民及體制監督,

質疑其間有多少私人利益

被兩岸權貴與財團鯨吞蠶食,

值得進一步檢視。

迴避監督 暴露高風險

民進黨發言人蔡其昌質疑說,

國共論壇長期以來迴避台灣人民及體制的監督,

透過論壇達成的所謂合作方案與共識,

再拿回來台灣,

要求台灣人民照單全收,

既無民主監督,

又搞密室協商,

將台灣暴露在很高的風險中。

蔡其昌表示,

國共兩黨達成的二十二項共識,

表面雖以新能源、文化教育等產業合作為主,

但就像ECFA一樣,

馬政府宣稱是單純的經濟協議,

但涉及要送到國會審議的爭論,

就引發高度政治性問題。

雖然國共兩黨都宣稱本屆論壇順利成功,

且這次論壇在兩岸簽署ECFA後召開,

然而,

本屆論壇的與會層級、主題、規模都不如以往。

尤其,

過去中國官方透過論壇釋放「政策利多」,

這次也不復見,

只剩下原則性的宣示。

這次論壇以

「加強新興產業合作,提升兩岸競爭力」為主題,

討論兩岸新能源產業合作、

節能環保產業合作與兩岸經濟合作

三項議題。

層級規模 已不如以往

分組討論時,

與會者建議比照ECFA

洽簽兩岸綠能產業合作協議、

建立兩岸新能源共同市場、

ECFA之下擴大兩岸電動車合作、

建構電動車兩岸同一市場、

設立共同規格與檢測標準

與會者建議,

兩岸氣象與水文資訊互通、

ECFA與CEPA建構兩岸三地經濟一體化

等。

經過彙整,論壇的「共同建議」,

比較具體的包括

積極促進ECFA與早收計畫儘快生效和執行,

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

積極促進兩岸合作編纂中華語文工具書

加快推動兩岸學歷學位互認,

鼓勵兩岸學生互至對岸學習

儘快實現兩岸媒體互設常駐機構。

其他共同建議包括:

推動兩岸新興產業全面合作;

擴大兩岸產業合作領域;

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

加強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鏈優化整合;

推動兩岸科技合作

協助企業加快轉型升級

加強兩岸技術管理人才培訓合作;

建立新能源與環保產業合作平台;

推動兩岸環保產業共同發展;

支持兩岸企業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鼓勵兩岸積極開展防災救災合作

支持制定擴大兩岸文化教育交流政策;

鼓勵兩岸研究文化教育交流協議規劃;

鼓勵兩岸青少年交流

促進兩岸體育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