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去台灣化

「海峽兩岸」去台灣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2/today-o9.htm

◎ 羅承宗

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以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作為法律上界分台灣與中國的原點。

一九九二年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即在憲法授權下制定,

成為規範台灣與中國關係的基礎重要法律。

這種區分方式雖不無爭議,

但至少具實定法地位。

惟此次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卻逾越了既有法律用語,

堂堂以「海峽兩岸」作為協議名稱

巧的是,

在今年七月財政部發布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這個基於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授權

訂定的法規命令,

公然牴觸母法而冠以「海峽兩岸」名號。

 

此為值得高度警惕的微妙轉變。

自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論,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固為最佳選項,

然無奈目前具法律地位的用語仍係

「台灣」與「大陸」。

 

雖不能滿意,但是至少還看得見「台灣」。

惟依最新的轉變,

這種巧妙扼殺台灣存在的「海峽兩岸」字眼,

開始在台灣法律體系裡登堂入室,

這意味著類似用語

恐怕將在法規及官方文書內如癌細胞般地滋生。

 

猶如在新聞娛樂界蔓延的內地一般。

從中國觀點而言,台灣是叛亂的一省,

讓台灣與大陸平起平坐本非理想選項。

為找個層級跟台灣對等的下層相對概念,

「海峽兩岸」遂橫空出世。

中國於福建發展「海峽西岸經濟區

即希望藉由「海西特區」逐步建構「兩岸特區」,

最終讓台灣成為「海峽東岸特別行政區」。

這種看似臆測的陰謀論難免遭人指摘,

惟若把握法律

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走向「海峽兩岸」的微妙轉變,

除顯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背道而馳的發展外,

令人更憂心的是,

政府似乎刻意照著中國寫下的劇本

與其攜手模糊化「台灣」的存在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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