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多出來一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4/today-o8.htm
◎ 羅俊瑋
「陸一特」服役三年一案,
國防部二十二日發布之新聞稿,
謂其係依據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相關規定。
然經查兵役法於四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並未有修正,
其最近一次之修正為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國防部之說明,
係依據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為臨時召集,
然按該條之規定應受臨時召集者
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但依新聞事件觀察,
一般人尚未服完常備兵役,
其不可能為後備軍人。
且此抽籤係在服常備兵役前所為,
一旦抽中,其入伍服役即連續三年役期,
其並無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機會。
「國民兵」與「常備兵」於兵役法中係不同之兵役種類。
按兵役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並無對「常備兵」為臨時召集者。
因此除該等服三年兵役之「陸一特」均為國民兵,
否則對尚未服「常備兵」役之人
為臨時召集即有不符法律規定之嫌。
且依當時該法第十五條規定: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
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
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
陸軍為期二年,
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國防部於該新聞稿最後謂:
「針對歷年接受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之民眾,
本部強調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
表達敬意與謝意。
另有關立法院委員對渠等之關懷,
本部表示尊重並依法行政。」按如上之分析,
國防部除對「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為臨時召集外,
如係對未服役之「常備兵」
使其連續服役三年,
其適法性大有疑問。
國防部如何可謂係依法行政?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