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預算中心︰政府無提供官舍義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9/today-p6-2.htm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
根據立院預算中心最新評估報告,依法政府並無配住宿舍的義務,公務員不分地段、坪數享如此低廉費用,有些還不用繳費,形同額外加給,且與一般民眾住屋成本過度懸殊,有欠公平。
報告指出,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政府並無提供宿舍的義務;在民國七十九年房租津貼併入薪資後,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雖規定居住公有房舍者應按月扣繳房租津貼,但收費不分地段、坪數,只依職級收取四百至八百元,與一般民眾的住屋成本實在過度懸殊,有違使用者負擔原則,應全面檢討,儘速研訂合理之宿舍管理費標準。
報告認為,全國軍警及公務人員有數十萬人,當中有不少人因職務調動需要遷居各縣市,政府也沒有因此就提供宿舍;且排班輪值是業務需要,與宿舍無關,以此為由免繳房租津貼,恐有徇私之嫌。
更有甚者,
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等多個司法機關人員,
九十八年度提供宿舍給七○一人居住,
其中有二二一戶的房屋由機關對外租賃,
租金高達六千一百多萬元,
比扣回繳庫的宿舍使用規費收入高出近十倍,
更加凸顯目前宿舍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欠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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