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的科索沃裁定–建國有理 獨立合法

國際法院的科索沃裁定建國有理 獨立合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24/today-o4.htm

◎ 陳牧民

 

國際法院昨日做出一項特殊的裁定,

認定東歐小國科索沃

在二○○八年逕自宣布獨立建國的舉動並不違法。

這個舉動是當今國際法上史無前例的創舉。

科索沃原為前南斯拉夫聯邦(現已改稱為塞爾維亞)南部的一個自治省,

主要居民為阿爾巴尼亞裔。

一九九○年代初期,

科索沃居民嘗試脫離塞爾維亞獨立,

與中央政府之間的衝突演變為內戰。

聯合國介入後,

塞爾維亞政府同意撤軍,

讓科索沃成為聯合國管理下的一個自治區。

雖然科索沃不再由塞爾維亞直接統治,

但聯合國仍然認為科索沃是南斯拉夫的一部分,

不同意讓其獨立建國。

二○○七年底,

主張獨立建國的民主黨在選舉中獲勝,

新任總理塔奇(Thaci)

在二○○八年二月上任後立刻宣布獨立建國,

並公開向全世界尋求支持。

這個舉動直接挑戰塞爾維亞的主權,

塞國政府立刻表示反對,

並獲得俄羅斯、中國等國的支持。

但包括美國、台灣在內的許多民主國家

都陸續宣布「承認」科索沃獨立。

這個事件所造成的衝擊十分巨大,

因為國際社會從來都沒有對於是否要承認一個新的國家,

產生如此嚴重的分歧。

因此聯合國大會在二○○八年十月做出決議,

請國際法院就科索沃獨立的合法性表達意見。

外界原本認為國際法院或許會顧慮到直接承認科索沃獨立合法

將引起其他地區仿效,

應該會對此案模糊處理。

不料昨日國際法院

以投票的方式對科索沃獨立一案做出不違法的裁決。

目前科索沃已獲得六十九國的外交承認,

在獲得國際法院判決「加持」後,

相信未來將很快融入國際社會。

過去兩年來,

中國政府及其國際法學者一直明確反對承認科索沃,

因為擔心新疆、西藏,

以及原本就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台灣將循此慣例建國。

但國際法院的新裁決已經打破了主權與領土不容分割的定理。

小國科索沃為尋求獨立所展現出的膽識,

對照不惜犧牲台灣利益也要傾中的馬政府,

孰優孰劣,實已高下立判。

 

 

(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

科索沃行,台灣也行!

科索沃行,台灣也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25/today-o2.htm

◎沈建德

國際法庭裁定

科索沃從塞爾維亞獨立不違法

美國國務院聲明和它的看法一致,

呼籲各國支持,

法律顧問高洪柱卻說這只是科索沃的個案

意思好像是說台灣不適用。

錯了!

正面理由而言,

國際法庭四十四頁的意見報告說,

國際法並未禁止宣布獨立

(international law contained no prohibition of declarations of independence.),

而且戰後許多國家都依自決的國際法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self-determination)獨立

可見科索沃適用

台灣也適用

反對理由而言,

中蘇等國說,

容許片面宣布獨立損害宗主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

國際法庭承認,

領土完整是國際法律秩序很重要的一環,

而且被供奉(enshrined)

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

——不以武力或威脅破壞他國領土完整和獨立,

但這個原則,

憲章規定只限於國與國間的關係

(the scope of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 integrity is confined to the sphere of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不適用於國內某部分人民宣布獨立

(否則

憲章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決原則是寫假的)。

 

這也是全世界通用,且聯合國高層不否認。

況且,

台灣本就不屬◆中華民國

即使是,

現在根據國際法庭的裁定,

宣布獨立片面改變現狀也不違反國際法,

美國再沒有藉口認為台灣踩紅線,是麻煩製造者,

中國的反分裂法勢將作廢,

擬議中的「台灣法」也免了!

(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插題:台灣獨立,中國籍法官迴避

◎林廷輝

聯合國國際法院七月二十二日發表諮詢意見

其投票結果以十票贊成,

認定科索沃在二○○八年片面宣布獨立並未牴觸國際法,

不過,眾所周知,國際法院有十五名法官,參與本案的有十四位,

究竟是哪個法官缺席呢?

結果竟是六月甫當選的中國籍法官薛捍勤,

薛捍勤就算來不及參與,

然前任中國籍法官史久鏞也在本案中缺席,

中國籍法官技巧性地迴避了涉及分離主義的案件。

因此,

中國籍法官的觀點為何?

其不同意見書如何撰寫,無從得知。

至於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中國外交部的立場,

同時認為國際法院諮詢意見並不妨礙當事方透過談判解決問題。

翻開國際法院判例,

其諮詢案

訴訟案結果

將可能造成國際法進一步發展,

如一九四九年「為聯合國服務賠償案」、

一九五一年「英挪漁業權案」

「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保留案」,

分別確立了

國際組織「國際法人地位」、

「直線基線法」

「條約保留」的國際法內容,

國際法院以「法官造法」促進了國際法之發展。

而本案也將可能發展成,

「分離」在國際法上是被允許的。

未來,

如果台灣宣布獨立獲許多國家承認之際,

國際法院倘受理本案,

中國籍法官可能再次迴避,

以免損及法院前後判決一致性及權威性。

 

 

(作者為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