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下一任台灣總統的人權備忘錄

12 月 10, 2015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931

施逸翔

 

給下一任台灣總統的人權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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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作為世界人權日

無非是為了讓世人記得,

從二戰戰火中建立起來的聯合國,

在67年前這一天正式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這份人權清單,

宣示「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

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當時聯合國花了非常大的努力,

羅斯福夫人擔任人權委員會主席的,

邀集了來自世界各國、不同背景與文化的神學家、法學家、教育家,

也包括時任副主席的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

共同起草了這份奠定未來九大核心人權公約

與相關國際人權體系之基礎的文件。

 

普世人權標準的提出,

並不只是要抽象地確立人性尊嚴、平等、自由

與不受歧視的各項條件與價值,

更重要的是要讓各國政府嚴正重視,

底層人民的苦難與所遭受的迫害,

究竟離人權標準有多麼遙遠,

以及政府究竟要採取哪些適當措施,

盡可能將不公的現實往上拉近以符合人權標準。

 

世界人權日其實不值得慶祝,

反而是這67年來年年敲響警鐘,

提醒各國政府任何的作為與不作為,

都必須以人權為準繩來加以思量和判斷,

否則極權的火苗任何時刻都可能復燃。

 

令台灣人民遺憾的是,

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歷經殖民統治威權統治的壓迫,

更因為中國內戰烽火的延燒,

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文,

使得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台灣人民,

至今長期無法參與聯合國這60多年來蓬勃發展的國際人權機制。

 

直到2009年的世界人權日,

立法院所通過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才終於正式生效,

開啟了2009年至2015年在台灣的人權公約運動。

 

馬政府2008年執政後,

國會除了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外,

還陸續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

 

總統府人權設置「人權諮詢委員會」,

並決議政府應依照各施行法之規定,

以聯合國各人權公約委員會所要求之型式,

撰寫國家人權報告,

並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

 

當然必須誠實地說,

馬英九與國民黨執政下的台灣,

這六年來的人權公約運動,

並沒有翻轉太多政府與國家機器的威權心態成為人權保障意識,

公民社會與人權團體的衝撞仍不斷在與龐大的官僚體系掙扎搏鬥中。

 

無論馬政府是否瞭解上述人權公約,

或者是否有履行上述施行法之決心,

但兩次高度符合聯合國模式的公約審查

(2013年二月進行兩公約初次審查、2014年六月CEDAW審查),

除了有相當的國際能見度之外,

確實構建了政府與公民社會在人權議題上的互動平台,

也對政府內部造成不小衝擊,影響了中階公務員的人權觀念。

 

雖然馬政府不斷侵犯人權、限制人民集會自由、剝奪人民住房和財產,

批准人權公約成為馬政府在人權事務上的華麗外衣

但我們也必須注意到,

透過人權公約定期審查台灣人權狀況的人權報告機制,

已經在政府內部形成一套既定的政策,

當然我們會不斷質疑,

政府到底有沒有實質有效地在落實這套引自聯合國的公約審查機制?

馬英九

(圖片來源:

美國之音黄耀毅使用來自維基共享資源,

公有領域 條款授權)

 

2016年1月,台灣人民將共同經歷一次關鍵的大選,

選後將確立新的國會與新的政府,

但究竟選後的新政府如何看待2009年至今的人權公約政策?

 

新國會能不能基於人權公約的精神監督政府、通過各種保障人權的法案?

都將影響未來生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

是在可耕耘的人權土壤上繼續鬥爭,

抑或是在沙漠化的環境裡與政府對幹!

 

我們願意在這一任政府癌政末期的世界人權日,

對新政府與新國會敲響警鐘,

對下一任台灣總統提出我們的人權備忘錄。

 

堅定人權價值,落實人權保障,

才能承繼過去政府宣示過的人權立國與人權治國的初衷。

 

因此,確認新政府對人權的承諾,

論述人權規範與政府義務,

並建立人權保障機制,應該是往後的施政重點。

 

新政府尤其應該原則性地承諾:

1.以保障人民尊嚴為政府一切作為之指導原則;

2.尊重權力分立、法治、實質民主等良善治理的要件;

3.確保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接受人民監督,建立公民參與、可課責的民主;

4.建立完善的人權保障機制;

5.努力推動人權價值,提升人權文化。

 

再者,新政府也應面對幾項台灣重大的實質人權議題,包括:

1.

致力消除各種歧視(種族、性別、身心障礙、國籍、城鄉),

優先保障處境不利者之權利;

2.

保障集會遊行的自由;

3.

保障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與程序正當);

4.

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居住權、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與社會服務)之權利;

這些權利與社會住宅、青年就業、工作條件、年金改革等政策高度相關,

可於這些政策中加入「權利」概念,

並凸顯政府的核心義務,以適度平衡自由市場主義。

 

在人權保障機制的建構上,應整合並強化行政院人權保障機制。

 

儘管行政院目前已設有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法務部法制司為幕僚單位)、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別平等處為幕僚單位),

並於通過相關公約施行法後,

依法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此二小組以衛福部社會家庭署為幕僚單位)。

 

上述小組是行政院內部針對不同權利項目,

負責保障與推動人權的最高指導機關。

 

除了事權分散外,

僅性別平等會有性別平等處為專責機構,

其他的小組均為任務編組;

民間委員均為兼職,三或六個月集會討論一次,

對議程沒有主導權,對幕僚單位亦無指揮權;

在被架空的情況下,缺乏實質的監督和建議功能,更遑論領導人權政策。

 

因此我們建議,未來行政院應整合目前的任務小組,

組成行政院層級之人權機構。

 

將行政院內之人權推動工作整合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並將該小組擴大編制為「行政院人權保障委員會」。

 

更為重要的是,

在行政院內設置有人員編制與固定預算的「平等與人權處」,

辦理「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幕僚作業。

 

「平等與人權處」的具體工作應包括:

1.

持續檢視法規命令,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2.

草擬完整的反歧視法;

3.

按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

訂定教育、工作各方面之「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規範;

4.

整體檢討社會福利服務系統與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與使用,提升其效益;

5.

檢討教育目標,以培養尊重多元、消除歧視、民主參與之人權文化;

6.

檢討國內資料收集之策略與資料分析方式,

使統計資料反應處境不利者之生活境況,

符合聯合國對「人權統計」和「人權指標」之規範;

7.

發展「人權影響評估」之方法與適用規範;

8.

研究並推動轉型正義;

9.

督導各相關部會依據公約義務,撰寫國家人權報告;

10.

接受並處理申訴等等事務。

 

67年前問世的《世界人權宣言》,

其實無法阻止盧安達大屠殺、各地的戰亂、難民議題、以及恐怖攻擊,

但各地的人權捍衛者們並沒有放棄對於人權價值的追求。

 

同樣的,這裡人微言輕所提的人權備忘錄,

當然也無法保證明年台灣新政府是否可能帶來下一輪太平盛事,

空想姑且就擱置一邊吧!

 

就如同起草宣言的羅斯福夫人曾經說過:

「人權必須從自家附近的小地方開始:

這些自家附近的小地方,小得在地圖上都找不到。

然而,它們是個人的生活世界:

他居住的街坊;他就讀的學校;他工作的工廠、農場或辦公室。

在那裡,

男男女女、老老少少都希望得到正義、平等與尊嚴,不願遭受歧視。

除非人權在這些小地方都能受到重視,否則它將淪為空談。

如果在自家附近,人們都無法團結一致,

以行動維護自己的權利,

那麼,在更大的世界裡,我們的期待也必將落空。」

 

人民不應該只在12月10日對政府提出警告,

人權的鬥爭與抵抗,必須從每個小地方天天實踐,

不管新政府新國會是誰,

人民才是扭轉當權者服從人權價值的那個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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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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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傳統,全新感受」──賣茶小商人白色恐怖初體驗

3 月 8, 2016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5241

全面真軍

 

「戒嚴傳統,全新感受」

──賣茶小商人白色恐怖初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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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的民主自由程度,

往往與它對人民的手段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而一個國家對其人民最為嚴重的手段,

則莫過於藉由刑事程序的強制處分,

諸如逮捕、羈押、搜索及扣押等各式方法,

都是可能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

也因此愈是先進的人權國家

對於實施這種處分的限制也越是嚴格。

 

回顧白色恐怖時期,

當時的人最害怕的就是人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警察帶走,

或是警察莫名其妙上你家就拿你的東西順便把你人也帶走。

 

我們原本都以為這樣的年代

只會出現在書中或是耆老的口耳相傳,

孰知就在今年的二月分,因為幾份白色恐怖的文件,

竟讓文件持有人魏先生再次回顧了

當年受難者可能歷經的一切。

 

魏先生是一名古董經營商,

在偶然的情況下在網路購得一批白色恐怖時期的公文及刑訊文件,

並打算經由網拍轉手賣出,這天他接到一通電話,

告知他想要購買他手中的普洱茶,並約定在某處面交,

不疑有他的魏先生到了約定的地點等待,

豈料等來的不是上門買茶的客人,

而是一輛裝著憲兵的廂型車,

憲兵不由分說地把魏先生押上車之後便要前往他家中搜索,

魏先生一度質疑對方未持搜索票,

對方只回一句:

「搜索票很容易取得,如果此時不願配合,

等到有搜索票就會很難看。」,

 

就帶著他回到家中翻箱倒櫃,

直到找到那些他買來的文件後,

再把他押回憲兵隊接受偵訊,

一直到了晚上九點半才放他回家。

(圖片來源:魏先生女兒於PTT貼文)

 

筆者在此試圖用基本的法律觀念來解析其中的不同尋常之處:

 

一、

憲兵可以直接發動偵查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能夠發動偵查的主體僅有檢察官,

縱然憲兵隊長官、士官及憲兵

分別具有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身份,

但僅能「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

甚至是要在檢察官指揮下才能夠進行偵辦,

絕對不是偵查的主體。

 

今天憲兵隊利用買茶作為藉口,

約出魏先生碰面,

再藉由人數上的優勢以及言語上的恫嚇,

幾乎可以說是「押」著魏先生回家,

搜出文件後再押回部隊續行訊問,

這毫無疑問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偵查,

我們不禁想問,

究竟是哪一位檢察官或相當於檢察官職權的人,

指揮或授權這一次的行動?

 

二、

約你買茶再用洩密罪來抓你合法嗎?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犯罪嫌疑人,

往往是發傳票請他到場說明,若要逮捕抓人,

則需要符合逮捕要件。

 

而常見的一種抓人手法即

俗稱「釣魚」的「陷害教唆」辦案手法,

例如:

毒品案件,警方向毒蟲誆稱自己想買藥止癮,

利用吸毒者間經常相互調取毒品的習慣,

約好時間地點,交易時便可人贓並獲,

再以較重的販賣毒品罪起訴。

 

雖然已被判決違法,但在實務上仍然是層出不窮

(上面類似的毒品案件,就不曉得在台灣發生多少次了,

只是你不知道,因為你從沒想過毒蟲也有人權)。

然而今天憲兵隊則在此基礎上有了更進一步的突破!

 

可謂憲兵隊的一小步,台灣人權的大退步。

憲兵隊利用一個與你涉犯罪嫌毫無關聯性的理由

約你出來(老闆,我要買茶),

再當面告知你所涉犯行(老闆,你犯了洩密罪),

並加以抓人,如此方式顯然是實務界偵查的一大突破,

想當然爾,憲兵隊也沒有踐行米蘭達法則的權利告知。

 

難道中華民國法律中賣茶也有錯了嗎?

賣茶就能發現此人有犯罪嫌疑嗎?

(把賣茶想歪的人,你好糟糕請暫時不要跟我說話)。

 

三、

沒有搜索票可以進你家翻東找西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

無令狀搜索為例外,就本案而言,

憲兵隊雖然多次提到魏先生有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是屬於無令狀例外的「同意搜索」。

 

但魏先生倒底是在何時簽署同意書?

又究竟是在怎麼樣的情況下簽署?

試著想想看,

如果被一群憲兵圍著,憲兵甚至表態說出:

「不願配合就會很難看」的時候,

憲兵隊明顯的利用脅迫、利誘等不當施壓手法,

我想魏先生應該是沒有辦法自我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

此時這樣的同意還能算是同意嗎?

 

目前根據報載,

魏先生的「同意」並沒有任何錄音、錄影作為佐證,

到底是否真心同意,將成為各說各話。

 

其實一般而言如果完全合法、正確的做法

應該是先行聲請搜索票,再行搜索。

 

但實務上經常因為「時間緊急考量」

或者是「證據不太夠,

擔心搜索票下不來」而採取一些「例外」的方式,

例如本案的同意搜索,或是實務常見的附帶搜索。

 

如果我們肯認這樣的「便宜行事」

可以取代原本應踐行的法定程序,

那們「例外」將吞噬「原則」,

我們的人權將在「便宜行事」中隨風而逝。

 

倒楣的魏先生就這樣歷經了

他手中的文件中人也同樣經歷過的事,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他並沒有就此失蹤,

而是在當天晚上九點半被放出來。

 

但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在過了約莫兩週後,

憲兵隊人員又再次約出魏先生,

告知他因為「配合搜查有功」,

要頒發獎金一萬五千元給他,

但要魏先生不再追究兩週前的驚魂記。

 

不甘的魏先生決意向法院提出違法搜索的告訴,

而萬萬沒想到的是,

憲兵隊也同時以「洩露國家機密」及「贓物」罪名

函送了他們口中「配合搜查有功」的魏先生。

 

如此「恩威並施」的執法單位實在可以說是典範。

(圖片來源:魏先生女兒於PTT貼文)

 

軍方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我們不得而知,

其實總的來說軍方真的打算湮滅甚麼資料或證據,

或者是想要掩蓋過去嗎?

 

或許軍方沒有想那麼多,也真的沒那麼壞,

只是執行者腦充血,就讓大家複習了一下「戒嚴傳統」。

 

這樣不合法的搜索、扣押在刑事偵查實務中經常出現,

只是我們多半不在意。

 

因為我們總是認為

「如果你沒做你怕屁?如果你做了你死好!」

抱持著這樣的心態,國家的巨靈就會躲在我們的因循苟且中,

隨時準備用巨棒給你一頓粗飽。

 

刑事訴訟法是人權的測震儀,我們將之看得越重,對我們越有保障。

 

多人認為轉型正義並不重要,

並且覺得這只是當權者用來排除異已,爭權奪利的工具。

 

也有人認為白色恐怖的年代早已過去,

或者只是民進黨員的童話故事。

 

筆者只是希望用魏先生的故事明白地告訴大家:

所謂的白色恐怖並未遠離,

而威權的幽靈早已蟄伏在角落伺機而動,

並且從沒有搜索票的搜索中、撕毀228傳單的教官手裡,

以及沒有編號警察的警棍上一次又一次地擇人而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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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嚴,2016全新感受─賣茶商人的白色恐怖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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