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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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真軍
「戒嚴傳統,全新感受」
──賣茶小商人白色恐怖初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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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的民主自由程度,
往往與它對人民的手段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而一個國家對其人民最為嚴重的手段,
則莫過於藉由刑事程序的強制處分,
諸如逮捕、羈押、搜索及扣押等各式方法,
都是可能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
也因此愈是先進的人權國家
對於實施這種處分的限制也越是嚴格。
回顧白色恐怖時期,
當時的人最害怕的就是人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警察帶走,
或是警察莫名其妙上你家就拿你的東西順便把你人也帶走。
我們原本都以為這樣的年代
只會出現在書中或是耆老的口耳相傳,
孰知就在今年的二月分,因為幾份白色恐怖的文件,
竟讓文件持有人魏先生再次回顧了
當年受難者可能歷經的一切。
魏先生是一名古董經營商,
在偶然的情況下在網路購得一批白色恐怖時期的公文及刑訊文件,
並打算經由網拍轉手賣出,這天他接到一通電話,
告知他想要購買他手中的普洱茶,並約定在某處面交,
不疑有他的魏先生到了約定的地點等待,
豈料等來的不是上門買茶的客人,
而是一輛裝著憲兵的廂型車,
憲兵不由分說地把魏先生押上車之後便要前往他家中搜索,
魏先生一度質疑對方未持搜索票,
對方只回一句:
「搜索票很容易取得,如果此時不願配合,
等到有搜索票就會很難看。」,
就帶著他回到家中翻箱倒櫃,
直到找到那些他買來的文件後,
再把他押回憲兵隊接受偵訊,
一直到了晚上九點半才放他回家。
(圖片來源:魏先生女兒於PTT貼文)
筆者在此試圖用基本的法律觀念來解析其中的不同尋常之處:
一、
憲兵可以直接發動偵查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能夠發動偵查的主體僅有檢察官,
縱然憲兵隊長官、士官及憲兵
分別具有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身份,
但僅能「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
甚至是要在檢察官指揮下才能夠進行偵辦,
絕對不是偵查的主體。
今天憲兵隊利用買茶作為藉口,
約出魏先生碰面,
再藉由人數上的優勢以及言語上的恫嚇,
幾乎可以說是「押」著魏先生回家,
搜出文件後再押回部隊續行訊問,
這毫無疑問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偵查,
我們不禁想問,
究竟是哪一位檢察官或相當於檢察官職權的人,
指揮或授權這一次的行動?
二、
約你買茶再用洩密罪來抓你合法嗎?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犯罪嫌疑人,
往往是發傳票請他到場說明,若要逮捕抓人,
則需要符合逮捕要件。
而常見的一種抓人手法即
俗稱「釣魚」的「陷害教唆」辦案手法,
例如:
毒品案件,警方向毒蟲誆稱自己想買藥止癮,
利用吸毒者間經常相互調取毒品的習慣,
約好時間地點,交易時便可人贓並獲,
再以較重的販賣毒品罪起訴。
雖然已被判決違法,但在實務上仍然是層出不窮
(上面類似的毒品案件,就不曉得在台灣發生多少次了,
只是你不知道,因為你從沒想過毒蟲也有人權)。
然而今天憲兵隊則在此基礎上有了更進一步的突破!
可謂憲兵隊的一小步,台灣人權的大退步。
憲兵隊利用一個與你涉犯罪嫌毫無關聯性的理由
約你出來(老闆,我要買茶),
再當面告知你所涉犯行(老闆,你犯了洩密罪),
並加以抓人,如此方式顯然是實務界偵查的一大突破,
想當然爾,憲兵隊也沒有踐行米蘭達法則的權利告知。
難道中華民國法律中賣茶也有錯了嗎?
賣茶就能發現此人有犯罪嫌疑嗎?
(把賣茶想歪的人,你好糟糕請暫時不要跟我說話)。
三、
沒有搜索票可以進你家翻東找西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
無令狀搜索為例外,就本案而言,
憲兵隊雖然多次提到魏先生有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是屬於無令狀例外的「同意搜索」。
但魏先生倒底是在何時簽署同意書?
又究竟是在怎麼樣的情況下簽署?
試著想想看,
如果被一群憲兵圍著,憲兵甚至表態說出:
「不願配合就會很難看」的時候,
憲兵隊明顯的利用脅迫、利誘等不當施壓手法,
我想魏先生應該是沒有辦法自我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
此時這樣的同意還能算是同意嗎?
目前根據報載,
魏先生的「同意」並沒有任何錄音、錄影作為佐證,
到底是否真心同意,將成為各說各話。
其實一般而言如果完全合法、正確的做法
應該是先行聲請搜索票,再行搜索。
但實務上經常因為「時間緊急考量」
或者是「證據不太夠,
擔心搜索票下不來」而採取一些「例外」的方式,
例如本案的同意搜索,或是實務常見的附帶搜索。
如果我們肯認這樣的「便宜行事」
可以取代原本應踐行的法定程序,
那們「例外」將吞噬「原則」,
我們的人權將在「便宜行事」中隨風而逝。
倒楣的魏先生就這樣歷經了
他手中的文件中人也同樣經歷過的事,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他並沒有就此失蹤,
而是在當天晚上九點半被放出來。
但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在過了約莫兩週後,
憲兵隊人員又再次約出魏先生,
告知他因為「配合搜查有功」,
要頒發獎金一萬五千元給他,
但要魏先生不再追究兩週前的驚魂記。
不甘的魏先生決意向法院提出違法搜索的告訴,
而萬萬沒想到的是,
憲兵隊也同時以「洩露國家機密」及「贓物」罪名
函送了他們口中「配合搜查有功」的魏先生。
如此「恩威並施」的執法單位實在可以說是典範。
(圖片來源:魏先生女兒於PTT貼文)
軍方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我們不得而知,
其實總的來說軍方真的打算湮滅甚麼資料或證據,
或者是想要掩蓋過去嗎?
或許軍方沒有想那麼多,也真的沒那麼壞,
只是執行者腦充血,就讓大家複習了一下「戒嚴傳統」。
這樣不合法的搜索、扣押在刑事偵查實務中經常出現,
只是我們多半不在意。
因為我們總是認為
「如果你沒做你怕屁?如果你做了你死好!」
抱持著這樣的心態,國家的巨靈就會躲在我們的因循苟且中,
隨時準備用巨棒給你一頓粗飽。
刑事訴訟法是人權的測震儀,我們將之看得越重,對我們越有保障。
很多人認為轉型正義並不重要,
並且覺得這只是當權者用來排除異已,爭權奪利的工具。
也有人認為白色恐怖的年代早已過去,
或者只是民進黨員的童話故事。
筆者只是希望用魏先生的故事明白地告訴大家:
所謂的白色恐怖並未遠離,
而威權的幽靈早已蟄伏在角落伺機而動,
並且從沒有搜索票的搜索中、撕毀228傳單的教官手裡,
以及沒有編號警察的警棍上一次又一次地擇人而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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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嚴,2016全新感受─賣茶商人的白色恐怖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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