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易服社會勞動折抵 法界: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

可易服社會勞動折抵 

法界: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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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昨天因偽證案遭判處三月徒刑定讞,不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偽證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折抵。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因在檢方偵辦國務費案時,教唆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趙建銘夫婦做偽證,三人也依指示做偽證。

最高法院昨天維持二審認定,以偽證罪判處吳淑珍九月定讞,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則各判刑三月,最高法院並給予陳幸妤緩刑二年定讞。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而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罰金,但扁家成員所犯的偽證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規定,就算法官只判被告拘役,仍不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另給予陳幸妤緩刑的理由在於,陳幸妤先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審酌她一時失慮囿於母女親情致觸刑章,犯後深知悔悟,且丈夫趙建銘也涉偽證案,考量子女尚幼,亟須母親在旁照料,認為陳幸妤遭判刑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二年。
陳致中則因另涉洗錢案,一審遭法院判處有罪,目前仍在高院審理中;趙建銘也因台開案遭判刑,案件仍未定讞,最高法院認為,依二人前科素行,無從遽認二人因偽證案判刑而足策自新,因而不給緩刑。

但二人符合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應可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

吳淑珍則已因龍潭等案遭判刑十七年六月定讞,

與宣告緩刑法定要件不符,也無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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