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窗期超過三個月 違憲

空窗期超過三個月

違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5/today-o6.htm

◎ 陳英鈐

對於總統與立委併選的問題,

有關當局至今仍堅稱,

中選會有權決定。

不僅漠視五萬首投族的選舉權,

對於可能牴觸民主與責任政治原則

更是渾然不知。

茲提供德國案例供全國民眾參考,

以利人民守護得來不易的民主體制

2009年北來茵河─西發利亞邦的執政黨

有鑑於選舉頻仍、勞民傷財。

為節省選舉耗費,提高地方選舉的投票率,

乃修法打算將地方選舉

和歐洲議會選舉合併舉行。

如此一來,

當年地方議會選舉日與議員就職日

將長達19週,甚至高達22週。

反對黨的議員並不反對併選。

但認為貿然實施,造成空窗期太長

違反民主原則,於是向該邦憲法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VerfGH NRW, Urt. v. 18.2.2009)認為,

新修法律適用於2009年併選的部分

牴觸民主原則無效。

在判決書中,法院特別強調,

儘管有細微差異,

德國基本法和各邦憲法都規定,

新議員選出後必須儘速就任,

如此改選後的新民意

才能盡快表現在代議民主政治中。

因此法院宣示,

民主與責任政治原則要求改選

和就職空窗期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

德國聯邦和各邦皆未有超過三個月的規定。

新修規定若適用於2009年併選,

地方議會議員的選舉與就職間隔期間

將超過4個月,甚至5個月。

併選本身目的正當,

也有助於提高選舉參與

並強化議會的民主正當性。

這些目的可以透過縮短下屆議員任期,

並在2014年併選達成,

沒必要急著在2009年實施,

犧牲民主原則。

總統民選之前,

憲法第65條規定,

立法委員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改選完成。

憲法本文第29條也規定,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由總統召集之。

已廢除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規定

「每屆國民大會,

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

舉行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民主化之後,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依舊規定立委必須在

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改選。

總統民選之後,

雖未明白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空窗期,

中選會仍將總統選舉日

定在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左右,

看哪一天是星期六而定。

以上規定與實踐,

皆與前述德國邦憲法法院強調的

三個月空窗期限不謀而合。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不採議會內閣制,

與上述德國案例有所差異。

然民主與責任政治原則

同樣是我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釋字499)。

憲法未明白規定,

並不表示中選會就可以任意違背(憲政)慣例,

決定在明年1月併選總統和立委。

世界各國民選總統投票日與就職日

間隔期間絕大部分都在2個月內,

最長的秘魯「也只」間隔3個月又20日

(依據中選會統計)。

各國憲政實踐再度印證

上述德國法院判決所強調的

民主與責任政治原則。

中選會若真有意推動併選,

應該仿效前述德國案例,

盱衡我國憲政主義的原則,

提出修憲說帖,

一勞永逸地自2016年開始實施

(前提是立院未倒閣)。

憲法的主要起草人

張君勱六十幾年前曾說過

「憲法本身所以能保存,

並不是一張紙片的文字就夠的,

而是要靠國民時刻不斷的注意,

…然後憲法的基礎方能確立。」

政府與其花費不貲

慶祝「建國一百」,

不如腳踏實地保護人權,

實踐民主。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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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然民主與責任政治原則

同樣是我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釋字499)。

憲法未明白規定,

並不表示中選會就可以任意違背(憲政)慣例,

決定在明年1月併選總統和立委。

民主化之後??

對於總統與立委併選的問題,

有關當局至今仍堅稱,

中選會有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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