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洩露檢舉人
周占春獲判無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9/today-p6.htm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
遭檢察官起訴洩露毒品案證人身分案,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
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
證人身分即非秘密,
昨判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無罪;
可上訴。
周占春昨表示,謝謝法官明察。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說,
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
海巡署九十八年接獲檢舉指稱男子盧俊華
在自宅種大麻,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但後來盧某找到檢舉人,並放話要「斃了你」。
檢察官認為周核發搜索票時,
剪開密封信封袋後,
未將信封中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
盧某律師閱卷時,將名單影印外流,
證人因此遭恐嚇,
將周及書記官依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
律師遭移送懲戒。
因周占春曾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又在二次金改案中,判扁無罪,
外界質疑周占春是遭「秋後算帳」;
周主張,檢察官打擊犯罪要遵守法律,
若認本案檢舉人有保護必要,
就要依證人保護法辦理,但本案沒有,
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未違法。
判決書指出,經詢問檢察官,
檢方回應此毒品案在偵辦至審理期間,
均未聲請對證人保護,且檢方也回函指出,
檢舉人沒有依證人保護法予以保護的必要。
法官認為依上述,
本件毒品案證人即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
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
並非洩密,若未交付,
反有妨害憲法對被告訴訟權保護,
有礙國家刑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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