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社評論>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北社評論>

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o3.htm

◎ 李明峻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二十多名中國遊客失蹤傷亡。

法務部官員接受訪問時指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

「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並沒有禁止中國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

之後,

十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長陳長文律師

也在聯合報投書表示同樣看法。

這兩位官方或總統親信的意見,

當然某種程度已透露了馬政府對此事的基調—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視同為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

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如果中華民國果真包括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話,

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就是一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違憲條文,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是違憲法律,

因為同一國家中之國民不得因其居住地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謂的「…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就是容許差別待遇。

但至今為止,

並未有任何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違憲的有效解釋,

也沒有人根本上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合憲性,

由此可反推,

依據我國現行的憲法及法律秩序,

對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予以差別待遇才是合憲合法,

而採取一視同仁的待遇反而是違法違憲。

事實上,

此乃一不言而喻之事實,

按中國人於台灣境內既無依法令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

給付生育津貼、

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

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及要求加入全民健保

等社會福利之國民權利,

亦無須依法負納稅及服兵役等國民之應盡義務等,

凡此種種皆足以證明其自始於我國法律體系中,

並不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從而也不可能於適用「國家賠償法」時,

突然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是故,

無論是

律師、

法務部、

陸委會官員

紅十字會陳長文會長的說法,

若不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

即是對

「國家賠償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刻意曲解

 

(作者為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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