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社評論>
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o3.htm
◎ 李明峻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二十多名中國遊客失蹤傷亡。
法務部官員接受訪問時指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
「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並沒有禁止中國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
之後,
十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長陳長文律師
也在聯合報投書表示同樣看法。
這兩位官方或總統親信的意見,
當然某種程度已透露了馬政府對此事的基調—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視同為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
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如果中華民國果真包括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話,
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就是一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違憲條文,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是違憲法律,
因為同一國家中之國民不得因其居住地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謂的「…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就是容許差別待遇。
但至今為止,
並未有任何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違憲的有效解釋,
也沒有人根本上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合憲性,
由此可反推,
依據我國現行的憲法及法律秩序,
對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予以差別待遇才是合憲合法,
而採取一視同仁的待遇反而是違法違憲。
事實上,
此乃一不言而喻之事實,
按中國人於台灣境內既無依法令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
給付生育津貼、
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
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及要求加入全民健保
等社會福利之國民權利,
亦無須依法負納稅及服兵役等國民之應盡義務等,
凡此種種皆足以證明其自始於我國法律體系中,
並不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從而也不可能於適用「國家賠償法」時,
突然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是故,
無論是
律師、
法務部、
陸委會官員
和
紅十字會陳長文會長的說法,
若不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
即是對
「國家賠償法」
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的刻意曲解。
(作者為北社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