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K豬羊變色的奧步

老K豬羊變色的奧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2/today-o8.htm

◎ 張簡煌

國民黨聲稱

「推動不在籍投票是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

但是內政部長江宜樺在大學演講時,

公然談到不在籍投票會使選舉結果

產生豬羊變色效應,

不是已露出「狐狸尾巴」?

這個「狗改不了吃屎」的劣行,

五十歲以上的台灣人都曾親眼目睹。

國民黨執政時期,在軍中、監獄,

甚至「瘋人院」設投開票所,集體作票

讓黨特定候選人

得票率九十五%以上的「民主奇蹟」,

記憶猶新。

這種無恥黨今天怕靠「買票」賄選還贏不了,

只好又祭出這種「奧步」來贏?

如果讓牠得逞,那選舉已完全失去公正性,

人民還須用選舉嗎?

選舉是民主程序,程序不正當,何有民主目的?

這種摧殘民主的無恥政黨,已無從期待。

(作者曾任教師,基隆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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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國民黨聲稱

「推動不在籍投票是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

內政部長江宜樺在大學演講時,

談到不在籍投票會使選舉結果

產生豬羊變色效應,

 

為馬量身裁衣 中選會成圖章

為馬量身裁衣

中選會成圖章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today-p1-3.htm

記者鄒景雯/特稿

 

下屆立委與總統大選

要不要合併舉辦?

總統府已經做成評估,

正交由國民黨秘書長廖了以

出面與各方溝通中,

馬英九此一拍板,

照見了中選會的角色,

連橡皮圖章都不如。

因為,

橡皮圖章還顧個顏面,

現在這種公開示眾的操作法,

什麼面子?

全省了。

 

馬府何以認為立委與總統合併投票較佳?

著眼點當然與減少選舉次數、

節省政府支出無關,

而是萬事莫如連任急,

一切要以如何降低總統大選時

對馬英九的負面影響為最高指導原則。

馬當局研判,

下一屆的立委選舉,

國、民兩黨的席次消長將會發生不小變化,

國民黨可能僅有「小勝」局面,

最差甚至只有五十七席有把握,

與目前三分之二的版圖相較,

屆時外界勢必做出不利解讀,

對緊接於三月舉行的總統大選而言,

不是正面因素。

若採合併舉辦,

前述問題可以避免,

同時大選的焦點是總統,

立委為輔,兼為抬轎,

同一套組織系統,

各地樁腳動員一次搞定,

省錢省力有利。

上述以一人為思考的估計,

事前並未尋得黨內共識,

尤其是黨籍立委的共識,

其中南部立委普遍認為不宜的意向,

至今並未改變。

因此對於當局有意強力貫徹的企圖,

已經引起議論紛紛。

這任總統的任期將至明年五月十九日,

若明年一月產生的新總統不是馬英九,

新舊總統的交接期長達四個月,

權力跛腳的舊總統在這段時間形同看守,

國政豈不延宕空轉?

反之,

舊總統若無法面對選舉結果,

又會做出什麼驚人之舉?

就憲政運作而言,

都有問題待解。

就此,

馬當局對自己的選情認為審慎樂觀,

自我感覺相當良好,

故以為以上兩種狀況發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排除一切最壞可能,

根據一人需要量身裁衣,

立委與總統合併選舉的決策於是產生。

 

<北社評論>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北社評論>

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4/today-o3.htm

◎ 李明峻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二十多名中國遊客失蹤傷亡。

法務部官員接受訪問時指出,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

「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並沒有禁止中國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

之後,

十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長陳長文律師

也在聯合報投書表示同樣看法。

這兩位官方或總統親信的意見,

當然某種程度已透露了馬政府對此事的基調—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視同為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

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如果中華民國果真包括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話,

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就是一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違憲條文,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是違憲法律,

因為同一國家中之國民不得因其居住地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謂的「…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就是容許差別待遇。

但至今為止,

並未有任何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違憲的有效解釋,

也沒有人根本上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合憲性,

由此可反推,

依據我國現行的憲法及法律秩序,

對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予以差別待遇才是合憲合法,

而採取一視同仁的待遇反而是違法違憲。

事實上,

此乃一不言而喻之事實,

按中國人於台灣境內既無依法令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

給付生育津貼、

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

接受國民義務教育

及要求加入全民健保

等社會福利之國民權利,

亦無須依法負納稅及服兵役等國民之應盡義務等,

凡此種種皆足以證明其自始於我國法律體系中,

並不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從而也不可能於適用「國家賠償法」時,

突然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是故,

無論是

律師、

法務部、

陸委會官員

紅十字會陳長文會長的說法,

若不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

即是對

「國家賠償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刻意曲解

 

(作者為北社社員)

唉!陳長文…

 

唉!陳長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6/today-o2.htm

◎ 高雲海

關於中國觀光客能否請求台灣國賠

報載

陳長文教授謂:

參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四款規定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

故大陸地區人民似應適用台灣國家賠償法!

建立法治制度固然符合文明社會期待,

唯法律講求的「一致性」與「公平性」原則,

不可脫離現實太遠。

中國觀光客既不具台灣國民身分,

也未在台灣納稅服役,

能否享有台灣國民權利,

不問可知!

再者,

倘若「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

可以向台灣政府請求國賠,

那麼現暫住中國的台灣居民,

權利若在中國受侵害,

難道說可以向憲法宣稱

擁有「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申請國賠?

上面簡單申論揭示了答案的方向,

所以

中國觀光客能否申請台灣國賠,

不是陳長文教授說的

「讓利」問題,

「講義」問題,

而是

台灣是否要成為一個法治社會

與正常法令體系的問題。

(作者業商,政治研究所博士生)

多重標準,人格分裂

 

多重標準,人格分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7/today-f1.htm

馬政府所謂「不追溯」,

其實就是「變相追溯」;

所謂兩岸「互不否認」,

其實就是「他否定你,你承認他」;

所謂中國團隊來台參訪

須尊重我國主權、國旗,

其實就是自己矮化,

先收了國旗…。

如此多重標準,

簡直人格分裂!

教育部變相追溯承認中國學歷一事,

大官們先說不追溯,

事後變成可追溯,

卻硬拗說這不算追溯

這不但是騙術治國,

官員說話像放屁,

法律條文效力竟隨政治風向轉彎,

主掌全國教育的教育部

玩弄文字遊戲,

誠信蕩然,

看來最該重修品格教育的

就是那些大官們。

立法院八月間通過修正「中生三法」,

裡面並無任何可以追溯採認中國學歷的條文,

教育部卻另訂辦法,

形式上檢覈,

並以留在中國時間長短

做為資格審查依據,

「被動採認」

台生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到今年八月

中生三法完成修法前

取得的中國學歷。

教育部的辦法

實質上就是脫法追溯承認

而且當年留在中國時間愈長,

愈具檢覈過關資格,

這根本就是鼓勵違法

偷跑愈徹底者反而愈佔便宜。

而合於資格者,

其中不乏

馬政府官員、藍委、黨政高官子弟,

追溯承認中國學歷,

顯有圖利自己人之嫌!

馬政府所謂兩岸「互不否認」,

更是自欺欺人,

在「一個中國原則」罩頂下,

馬政府連「分裂分治」四字都不敢提,

還奢談什麼互不否認?

至於中國團隊訪台

須尊重我國旗、主權的說法,

證諸實際情形,

根本就是吹牛皮,

如果這是玩真的,

那馬政府就應驅逐很多中國參訪團出境!